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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 与代表经常混淆?你要从这几点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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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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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06: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生活中除了署理 行为外,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就是代表行为。
我们经常 听到有人说我代表谁谁谁,那么司法 中署理 与代表究竟如何区别,他们各自是怎么进行民事司法 行为的呢?下面笔者来简单剖析 一下:

基本概念
署理 :署理 是指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署理 人直接产生 司法 效力的司法 行为。
代表:受委托取代 小我 、集体、组织做事 或表达意见的人。
署理 与代表的区别
◆ 是否自力 为意思表示
署理 人自力 为意思表示。在署理 中,署理 人与被署理 人是两个不合的司法 人格,分别享有相应的司法 位置 。
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是无自力 人格,代表人的司法 行为被视为法人的司法 行为,无自力 性。

◆ 所形成司法 关系的结构
署理 行为形成三方结构,即被署理 人与署理 人的内部关系、署理 人与相对人的署理 关系、相对人与被署理 人的司法 效果归属关系。
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即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司法 关系。
◆ 越权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无权署理 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 是否需要授权行为
委托署理 须有授权行为,不然 为无权署理 ;代表行为无须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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