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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翻车”,怎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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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2: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双十一”网络直播又迎来了一次“狂欢”。近年来,一面是“直播经济”旭日东升 、如火如荼,一面却是网络直播“翻车”赓续 、良莠不齐,由此引发的司法 纠纷赓续 涌入法院。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江西法院一审审理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39起,其中2019年6起、2020年16起、2021年17起,呈逐年增长态势。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明 ,此类纠纷涌现以下4个特点:
司法 关系错综庞杂 。网络直播行业伴生着隐私权、家当权、名誉权等各类纠纷,司法 主体涉及平台提供者、主播、经纪人、用户等,各主体间所需承担的司法 责任也不尽相同,司法 关系交织联系关系 、错综庞杂 ,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乃至违法犯法 。
上述39起纠纷中,主播合约解除纠纷14起、打赏引发欠妥 得利纠纷7起、名誉权纠纷6起、直播带货引发产品质量纠纷5起、演出合同纠纷2起、其他民事纠纷5起。
制度缺失维权不易。虽然我国目前已出台一系列与网络直播相关的律例 ,但却不尽完善,尚存司法 位阶及效力不高、零碎且缺乏体系、权责划分较为笼统概括不明晰等问题。加之部分网络直播纠纷涉案地区广、涉案人数多以及智能化、虚拟化等特点,部分当事人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明显不足,以致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变得很难。
如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梁某诉请返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梁某仅凭肉眼不雅 察和直播间主播对翡翠原石的描述就决定交易,因其无法证明主播直播带货与实际收到产品存在差别 ,法院判令由梁某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驳回其要求返还全部货款的诉请。
平台缺乏有效监管。网信部分 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分 未形成联合协同监管机制,有关部分 的权责划分不清晰,执法标准不统一,常涌现 多重监管、政出多门或者相互推诿产生监管空白等情形。加之受制于技术的局限性,直播平台多为人工审核,精准度较为欠缺,对用户身份识别不严,仅凭短信验证即可完成资金支付,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创造了有利条件,更使得一些低俗、恶搞 、暴力、色情、违规等内容浑水摸鱼 ,影响网络环境。
如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理的某传媒公司诉主播黄某返还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款项案,因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主播收取未成年人打赏1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主播返还相应打赏款项。
准入不高乱象丛生。一些直播平台出于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业准入门槛,导致直播行业泥沙俱下、混乱不堪,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此外,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通过不良内容诱导用户打赏、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流传 毛病 不雅 点思潮、诱导青少年巨额打赏等直播乱象也频频产生 。
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的某文化公司诉刘某合同纠纷案中,直播艺人刘某不加入 该公司支配 的各项演艺及商业活动并擅自跳槽,因违反契约精神,组成 单方违约,被判处返还该公司签约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治引领方能行稳致远,群策群力方能合力攻坚。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认为,对火热的“直播经济”而言,需要继续加强法治引领,整合现有的网络直播司法 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法度模范 ,将网络直播纳入法治化成长 轨道。
一方面,加强监督治理 。通过多方合力协同监管,明确网信部分 与公安、广电等相关网络监管部分 的职责分工,整合各部分 行政资源,形成“1+X”的多部分 联合协同监管体制,避免责任主体不明、执法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等情况产生 。
另一方面,夯实平台责任。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自律自治,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办事 机构等各方责任义务,特别是直播营销平台落实身份、商品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直播间经营状况进行动态治理 ,建立网络直播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并制定、宣布 关于直播内容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同时,在年夜 数据的配景 下,赓续 强化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监测平台,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的运用;赓续 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提高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赓续 加强网络文明教育,提高群众维权意识和举证能力,引导群众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网络直播行为。
相信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日益成熟,在法治、诚信、行业自律规矩 和社会责任的配合 引领下,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部分 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配合 介入 下,网络直播行业必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和体验,从而建立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增进 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成长 。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通讯员 陶然
转自|法治日报·社区版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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