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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时 药、不及格 化妆品,行政处罚 如何裁量?四川出台规矩 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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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过时 药、不及格 化妆品,该如何处罚?如何避免药品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人情罚”“讨价还价”?12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药监局获悉,《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矩 》《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规矩 》《基准》)已正式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这意味着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四川省辖区内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标准 将统一,这对于全省落实药品“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药监部分 依法合理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 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规矩 》旨在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依据司法 、律例 、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水平 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品级 。特别是对五个裁量品级 分别明确具体裁量情形,对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分别划定 ,避免执法人员适用时的不确定性和裁量失范。同时,对具有三种(不含)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划定 可以减轻处罚,既防止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机械划分,又充分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和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规矩 》还划定 了十七类情形要从重行政处罚,比如生产、销售、使用不相符 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等备受社会存眷 的行为,以及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司法 、律例 受过刑事处罚的等等情形,都在从重处罚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共有57条内容,除涵盖了《药品治理 法》《疫苗治理 法》《药品注册治理 办法》《药品生产监督治理 办法》)的裁量基准,还弥补 了相应的联系关系 法条。针对每一条法条,对于不合的违法行为,都对从轻、一般、从重的量罚情形进行了细化。在划分原则上,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 等方面将每个违法行为划分为多个档次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并依照 尽量量化的原则,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次数等方面进行划分;不适宜量化的,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划分,确保裁量标准的科学、合理、可操作。《基准》内容较多、条理 庞杂 ,采取 条、款、项的体例,结构清晰、逻辑完整,与原基准坚持 一致,相符 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要求,便于执法人员对于法条的准确适用。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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