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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效证据吗?谜底 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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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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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晓佳与于毅(均为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晓佳诉请于毅了偿 借款5万元。晓佳主张,于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晓佳借款5万元,晓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于毅的时候,于毅给晓佳出具了借条,但晓佳在迁居 时失慎 将借条丧失 ,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晓佳为此提供了与于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于毅向晓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于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晓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许诺 十日内了偿 。于毅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石友 ,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质证时,晓佳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于毅提供的与晓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裁判结果
正当 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司法 掩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晦气 后果。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晓佳不克不及 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克不及 使用终端设备上岸 其微信账户进行进程 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晓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 》中,明确划定 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并划定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含 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上岸 本方微信账户的进程 演示,聊天双方的小我 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料 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年夜 家就可以宁神 “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修改性是比较年夜 的,往往可以通过林林总总 的软件(如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包管 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包管 完整性,不克不及 随意选择删除,不然 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来源:海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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