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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涌现 骂人行为,群主“不作为”可能要担责!已经有人被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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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是时下重要的通讯对象 ,相信市民都见过,在微信群里面产生 争执的情形。@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典范 案例,如果微信群里涌现 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担责。
基 本 案 情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星为履行物业治理 需要于2018年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历久 频繁宣布 针对张小竟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法 向担负 群主的李星发送信息,要求采取办法 ,但群主李星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宣布 通知布告 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办法 。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揭橥 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揭橥 辱骂言论的行为组成 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报歉 、赔偿精神损害安慰 金2000元。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欠妥 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报歉 、赔偿精神损害安慰 金20000元。
争 议 焦 点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张小竟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在小区通知布告 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报歉 ,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产生 司法 效力。
裁 判 理 由
因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克不及 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首先,员工李星利用微信组建了小区业主群,使众多业主可以在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内交流信息、揭橥 意见,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涌现 侵害他人正当 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故对此负有需要 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度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划定 》第六条第(十)项划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宣布 侮辱或者毁谤 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正当 权益的违法信息”。国度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办事 治理 划定 》第九条第一款划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 者应当履行群组治理 责任,依据司法 律例 、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宣布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李星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治理 者,应当履行群主治理 责任。
再次,李星建立微信群用于物业治理 ,该群应视为物业公司物业办事 场合 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国务院《物业治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 ,对物业治理 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司法 、律例 的行为,物业办事 企业应当制止。果真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治理 的行为,群内其他业主侮辱张小竟的行为已经法院认定组成 侵权,依据 上述划定 的精神,李星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产生 在微信群内的侮辱张小竟名誉的行为。
最后,李星作为微信群治理 者,对于群成员的违法违规等欠妥 行为,虽然不享有网络办事 提供者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权限,但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宣布 群通知布告 、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这些权限的正确行使,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宣布 侵权信息和言论具有重要作用。故李星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二、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
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微信群频繁涌现 针对张小竟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竟重复 多次、通过多种方法 要求群主采取办法 ,但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治理 办法 ,仅在解散微信群前夕宣布 通知布告 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2019年5月19日解散该微信群,其历久 不作为致使侵害张小竟名誉权的言论连续 在群内流传 。
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涌现 的频率、连续 时间、物业公司宣布 通知布告 是否及时等因素,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治理 责任,存在错误 ,因而加重了张小竟名誉受损的水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错误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划定 ,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小竟诉请物业公司赔礼报歉 并支付精神损害安慰 金,具有司法 依据。但物业公司承担赔礼报歉 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遵循责任年夜 小与错误 水平 、原因与年夜 小相适应的原则。物业公司虽因其不作为而应承担错误 责任,但导致张小竟名誉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故物业公司的错误 水平 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具体而言,对上述赔礼报歉 责任,因其具有人身属性且弗成 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但物业公司宣布 道歉声明的期限应短于另案判决直接侵权人宣布 声明的两个月期限,以30日为宜。张小竟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通知布告 栏张贴报歉 声明,因该微信群已解散,已无法在群内宣布 声明,故该诉请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上述精神损害赔偿,结合物业公司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情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弥补 责任为宜,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克不及 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弥补 赔偿责任。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精神损害安慰 金,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安慰 金。
法 官 说 法

法官 李朋
一、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治理 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治理 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治理 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办事 治理 划定 》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划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治理 者应当履行群组治理 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依据 《物业治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 ,对物业治理 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司法 、律例 的行为,物业办事 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治理 ,应将其视为物业办事 场合 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果真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治理 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二、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克不及 苛求群主时刻坚持 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存眷 ,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依据 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造孽 言论涌现 的频率、连续 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造孽 言论采取的治理 办法 类型以及治理 办法 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案例一中,对侵权人历久 在群里宣布 造孽 言论,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通过多种方法 要求群主采取办法 ,但群主未积极采取治理 办法 ,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错误 。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治理 方法 相符 微信软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治理 责任的方法 恰当,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信群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适用规矩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群主和物业办事 企业应负的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克不及 及时被劝阻和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须遵循责任年夜 小与错误 水平 、原因力年夜 小相适应的原则。群主虽因其不作为而承担错误 责任,但并非直接侵权人,其错误 水平 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且因赔礼报歉 责任具有人身属性且弗成 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礼报歉 的责任,然则 宣布 道歉声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权人的宣布 期限短,以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小于直接侵权人。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应承担弥补 责任为宜,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克不及 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弥补 赔偿责任。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精神损害安慰 金,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安慰 金。
专 家 点 评

石佳友 中国人民年夜 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司法 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成长 ,林林总总 的互联网群组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对象 ;在当下,微信群作为应用十分普遍的社交媒体,为群体的集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年夜 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依据 我国宪法,微信群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享有言论及表达自由,但此种自由应当依法行使。而对于微信群主,依据 国度 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办事 治理 划定 》应当履行群组治理 责任,及时制止群内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错误 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办事 商的“通知-移除”规矩 ;也就是说,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揭橥 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办法 ,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依据 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需要 办法 ,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年夜 。

廖焕国 暨南年夜 学法学院教授
微信群主是否应当就群成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裁判不雅 点各别 。上述两案例,法院基于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从预见可能性、关系的邻近性角度出发,认定群主负有注意义务,并且综合考虑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中侵权言论涌现 的频率、连续 时间、群主宣布 通知布告 是否及时等因素,判断群主是否及时履行治理 责任,是否存在错误 。这两份判决对未来构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注意义务群具有示范意义,并且从判决也可以看出,广州互联网法院从多个要素认定注意义务标准,对各个要素进行了充分考量,对群主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判定是适当的。
潇湘晨报综合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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