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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购评价时长“设限”也是一种“消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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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何在 线
5月18日11时,浙江杭州谭女士在某外卖平台点餐,吃完后一直拉肚子。因为要在家里照顾孩子,就没去医院,自己买了点药,没找商家索赔。5月25日12时,当她想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评价时,平台提示“跨越 7天,弗成 评价”。谭女士觉得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我评价呢?”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电商、外卖平台网购商品或点餐之后可享受评价权,如果对商品的质量和办事 满意的,可赐与 “好评”。相反,如果对商品的质量和办事 不满意的,也可以赐与 “差评”,这既是司法 付与 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消费者对商家产品质量和办事 水平的一种有效监督。可以说,“评价权”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消费权益”。
但据了解,目前各年夜 电商、外卖平台设置的网购评价时长并没有统一的“划定 ”,往往都是“各自为政”,有的7天,有的15天,有的30天,还有更长的,甚至有60天之多。
按说,在“划定 ”的这些评价时长内,消费者是有足够的时间对网购商品的质量和办事 进行评价的,但问题是,并不是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包管 在“划定 ”评价期限内能及时评价。如果消费者网购商品之后,一时半会没有及时检查商品是否存有质量问题和办事 问题,或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发明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如果电商、外卖平台给消费者的评价时长“设限”,消费者想要评价,岂不过了“评价期限”而“赶不上趟”了呢?这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公平。说得严重一点,这也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侵权”。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划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矩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办事 进行评价的途径。但由于司法 并未明确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期限,因而给了各年夜 电商平台随意给评价时长“设限”的借口和理由。可见,对于网购商品“评价期限”,司法 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不然 ,消费者一旦错过了评价期限就无法评价,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正当 权益的一种侵害。
因此,笔者以为,相关司法 部分 有需要 对电商、外卖平台的评价期限来一个“统一划定 ”,既规范电商平台的评价行为,给出一个合理、适中的“评价期限”,掩护 消费者的评价权,以平衡双方利益,消弭双方矛盾和纠纷。
当然,对于电商、外卖平台给评价时长“设限”,消费者也应赐与 一定的理解。如果评价时长一味地“无限期”,消费者对于多年前的网购商品进行评价,就难以包管 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平台和商家也无法对消费者的评价内容进行核实。这显然会造成“认知不合 ”,引发更多矛盾和纠纷,既晦气 于规范网购评价行为,更晦气 于电商行业的健康成长 。
总而言之,电商给网购评价时长“设限”,不克不及 只考虑“自身”,而应更多考虑“消费者”。如此,买卖双方能力 达到“互利”“共赢”。
本文来自【中何在 线】,仅代表作者不雅 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宣布 及流传 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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