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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超标电动车无法上牌,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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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治浙江
你有没有对电动自行车“动心”过?
体型轻巧可折叠放进后备箱,脚踏和电动模式可自由切换,试想一下,交通岑岭 拥堵时,骑着它通顺 无阻的恣意潇洒……

是不是想马上立刻下单买下?
点击确认前,劝你先冷静三秒:看完刘先生的网购经历,再下决定。

案情回顾
去年1月15日,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旗舰商号 下单购买一辆新国标折叠电动自行车,支付货款2599元。该车辆宣传照片页面上显示:助力续航220公里,纯电续航约110公里,全国可上牌。


几天后,刘先生收到自行车并组装,一上路就被交警“拦下”了。

“交警说需要上牌能力 上路行驶。”刘先生上路骑行后经交警提醒要给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携带及格 证、发票等证件去车管所上牌。

“及格 证上的型号、参数、电池容量、生产厂家信息与车辆实际不符,无法上牌。”车管所工作人员提示刘先生,及格 证上记载的续航里程为40 km,蓄电池生产企业为东莞某公司,容量为12Ah,而电动自行车实际蓄电池生产企业为黑龙江某公司,容量为22Ah。因车辆蓄电池品牌、生产厂家、容量与及格 证不一致,不克不及 解决 非机动车手续。

刘先生多次联系卖家客服,对方重新开具2份及格 证,均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

“这明显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实际路测行驶里程与及格 证行驶里程相仿。”刘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受到了侵犯, 4月15日,他一纸诉状将卖家及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支付赔偿款及误工损失合计11396元。

开庭时,卖家及电商平台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定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向刘先生提供的电动车及格 证与实际不一致、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刘先生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应认定其行为组成 欺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五十五条的划定 ,刘先生可获得三倍购车款赔偿。

刘先生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系用于上路行驶,现因卖家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解决 上牌手续,不克不及 正当 上路行驶,致使合同目的不克不及 实现,刘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卖家退还购车款。

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 ,已履行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故平台不承担配合 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卖家“退一赔三”合计10396元,刘先生将车辆返还卖家。目前该案已生效,卖家业已向刘先生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有科学理性的消费理念,勿过于轻信宣传,尤其购买年夜 宗商品、办事 时,应仔细核实商品信息,详细了解售后办事 ,留存相关购物凭证,一旦产生 争议,亦要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

第五十五条 【处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办事 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司法 另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办事 存在缺陷,依旧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司法 划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处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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