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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网购?开网店?这些知识你一定要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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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15日,由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宣布 。《办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分 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束 度体系、连续 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平安 宁神 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针对年夜 家存眷 的
营业执照解决 、虚构交易、
小我 信息泄漏等问题,
《办法》均有回应!

敲黑板,划重点。
下面甘孜州市场监管局
就为您逐一进行解析!

问:我想在网上开店,需要解决 营业执照吗?
答:年交易额跨越 十万元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解决 营业执照。如果你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合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要归并 计算。
小我 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迁居 、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挂号 。
问:我在网上偶尔卖些土特产品,依法不消 解决 “营业执照”,还要做主体信息公示吗?
答:当然要。《办法》第十二条划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 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不需要进行挂号 的经营者应当依据 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的类型,公示自我申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法 等信息。
问:我户口是外地的,然则 在甘孜州居住生活,没有实体店,可以用网络经营场合 来作为经营场合 ,在甘孜州本地解决 网店的营业执照吗?
答:可以,但有条件。《办法》划定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挂号 为个别 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合 挂号 为经营场合 ,将经常居住地挂号 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为其挂号 机关。
问:我以前是按零星小额免于挂号 认证的网店,如果我不解决 执照对我的网店经营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办法》划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跨越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划定 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并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市场监管部分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平台还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挂号 和未挂号 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并依照 市场监管部分 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如果年交易额累计已经跨越 十万元的,就不克不及 再作为零星小额免于挂号 了,若依旧不解决 注册挂号 。市场监管部分 可以按国务院684号令《无证无照查处办法》进行处罚。
问:听说有的电商平台会强迫入驻商家“二选一”,这样正当 吗?
答:平台这种行为是禁止的。《办法》明确划定 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商号 、提高办事 收费等方法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帮助 办事 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问:新开的网店没有什么人气,我可以找人刷单、刷好评来吸引顾客吗?
答:弗成 以。《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法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取 误导性展示等方法 ,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合商品或者办事 的评价等;
(三)采取 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法 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存眷 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问: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了,我也经常看直播、买器械 ,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对直播带货有什么划定 吗?
答: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 的经营活动,适用《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范 的平台性办事 ,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合 、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办事 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办事 ,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平台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办法》还特别划定 了直播办事 提供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三年。
问:在网上买器械 ,总是担心自己的小我 信息被泄露,《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有对这方面的掩护 吗?
答:有掩护 。《办法》明确划定 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小我 信息的目的、方法 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小我 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含 联系关系 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 法》有专门条款对小我 信息进行掩护 ,各级网信和公安部分 牵头开展袭击 侵犯公民小我 信息的违法犯法 行为。
问:最近收到很多的网店的商业短信,不堪 其烦,可以退订吗?
答:可以退订。并且 《办法》划定 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法 ,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法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改换 名义后再次发送。
问:《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对掩护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还有哪些划定 呢?
答:《办法》还划定 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办事 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办事 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法 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最后,为您附上
《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全文
快收好~

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令
第37号
《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3月15日
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令第37号颁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正当 权益,增进 数字经济连续 健康成长 ,依据 有关司法 、行政律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 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对其进行监督治理 ,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 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司法 、律例 、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介入 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界说 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坚持勉励 立异 、包涵 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 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治理 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配合 介入 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介入 、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不法 人组织,包含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办事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合 、交易撮合、信息宣布 等办事 ,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自力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办事 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合 、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办事 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办事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司法 、律例 、国务院决定的划定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划定 的不需要进行挂号 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小我 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迁居 、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划定 不需要进行挂号 。
小我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跨越 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划定 不需要进行挂号 。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合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归并 计算。小我 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挂号 为个别 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合 挂号 为经营场合 ,将经常居住地挂号 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为其挂号 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合 的,应当一并挂号 。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合 挂号 为经营场合 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相符 挂号 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合 相关资料 。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办事 应当相符 保障人身、家当平安 的要求和环境掩护 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司法 、行政律例 禁止交易,损害国度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办事 。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 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勉励 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刊登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别 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刊登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合 、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刊登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划定 不需要进行挂号 的经营者应当依据 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法 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小我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二)“小我 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三)“小我 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四)“小我 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产生 变革 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小我 信息,应当遵循正当 、正当、需要 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 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小我 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矩 ,不得违反司法 、律例 的划定 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取 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法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小我 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小我 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小我 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含 联系关系 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划定 ,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正当 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法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取 误导性展示等方法 ,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合商品或者办事 的评价等;
(三)采取 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法 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存眷 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办事 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流传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敌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司法 、行政律例 、规章禁止宣布 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法 ,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法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改换 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法 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办事 的,应当以显著方法 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法 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办事 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自力 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法 提供办事 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办事 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法 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办事 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革 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办事 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法 展示商品或者办事 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办事 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办事 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使用格局 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法 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年夜 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依照 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划定 :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办事 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改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办事 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改换 、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剂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革 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划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划定 。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 国度 市场监督治理 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的要求,提供特准时 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办事 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连续 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通知布告 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需要 、及时的办法 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正当 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 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法 、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挂号 ,建立挂号 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跨越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划定 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司法 、行政律例 的划定 ,向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法 、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法 、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跨越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划定 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勉励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产生 变革 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革 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法 区分标记已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经营者和未解决 市场主体挂号 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办事 协议和交易规矩 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包管 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宣布 的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明 平台内的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治理 司法 、律例 、规章,损害国度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需要 的处理 办法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申报 。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司法 、律例 、规章的划定 或者平台办事 协议和交易规矩 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办事 等处理办法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办法 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等信息。警示、暂停办事 等短期处理办法 的相关信息应当连续 公示至处理办法 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司法 、行政律例 另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含 :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商号 、提高办事 收费等方法 ,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帮助 办事 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处所 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应当在日常治理 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应当依据 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询拜访 、事故处理 、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办事 器托管、虚拟主机、云办事 、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办事 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办事 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司法 、行政律例 另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
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发明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办事 提供者采取办法 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办事 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办法 :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合 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不法 人组织查询拜访 了解有关情况;
(六)司法 、律例 划定 可以采取的其他办法 。
采取前款划定 的办法 ,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解决 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办法 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应当采取需要 办法 掩护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平安 ,并对其中的小我 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挂号 、立案 、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度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划定 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正当 权益的,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办法 进行整改。
第四章 司法 责任

第三十九条司法 、行政律例 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合 相关资料 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司法 、行政律例 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司法 、行政律例 没有划定 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依职责责令限期纠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 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 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划定 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 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司法 、行政律例 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司法 、行政律例 没有划定 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挂号 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办事 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划定 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纠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司法 、行政律例 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司法 、行政律例 没有划定 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依职责责令限期纠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相符 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办事 不相符 保障人身、家当平安 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正当 权益行为,未采取需要 办法 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办事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平安 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划定 提供有关资料 、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司法 、行政律例 、其他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规章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司法 、行政律例 、其他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规章没有划定 的,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纠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不法 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小我 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司法 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划定 ,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度 工商行政治理 总局令第60号颁布 的《网络交易治理 办法》同时废除 。

供 稿 | 赖 良 兵
审 核 | 赵 永 鸿
初 审 | 杜 文 冲
编 辑 | 杜 文 冲
投 稿 | 23186439@qq.com
电 话 | 0836—28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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