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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电动车无法上牌?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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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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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5日,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旗舰商号 下单购买一辆折叠电动自行车,支付货款2599元。然而,当刘先生前往车管所上牌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告诉 自己购买的电动车及格 证上的型号、参数、电池容量、生产厂家信息与车辆实际不符,无法上牌。事后,刘先生多次联系卖家客服,卖家重新开具两份及格 证,但均与车辆实际信息不一致。
刘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受到了侵犯,便将卖家及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支付赔偿款及误工损失合计11396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购买涉案电动自行车因卖家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解决 上牌手续,不克不及 正当 上路行驶,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刘先生可获得三倍购车款赔偿。此外,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 ,已履行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故平台不承担配合 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卖家退一赔三,合计10396元,刘先生将车辆返还卖家。目前该案已生效,卖家已向刘先生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
法条小贴士
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办事 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司法 另有划定 的,依照其划定 。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司法 、律例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 有划定 的,依照司法 、律例 的划定 执行;司法 、律例 未作划定 的,由工商行政治理 部分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 责令纠正 ,可以依据 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办事 不相符 保障人身、家当平安 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 商品冒充及格 商品的;
(三)生产国度 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修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 等质量标记 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办事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分 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办事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办事 等办法 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改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办事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小我 信息依法获得 掩护 的权利的;
(十)司法 、律例 划定 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划定 情形的,除依照司法 、律例 划定 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颁布 。
案件点评
卖家向刘先生提供的电动车及格 证与实际不一致、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刘先生基于虚假信息作出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应认定其行为组成 欺诈,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律例 定,刘先生可获得三倍购车款赔偿。然则 一切消费都要理性消费,请勿轻信宣传,核实产品功能和售后办事 之后再视情况进行消费。

来源:滁州普法、绍兴普法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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