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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网购名牌包遭遇假货 法院判决售假网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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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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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4月,李先生通过某网店购买了两个名牌包。双方约定所购买的商品为代购法国正品,总价格为1.7万元。李先生当天通过网购平台向商号 支付购物款。
随后,李先生收到该商号 邮寄过来的两件商品。考虑到购买商品价格昂贵,李先生在开箱收货时对开箱收货流程进行视频拍摄。拆封后,因挎包做工粗拙 ,味道刺鼻,李先生找到鉴定机构对挎包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两个挎包均非正品。李先生要求退款,网购平台退还货款1.7万元。

李先生认为,该网店采取欺诈的方法 销售商品,侵害自身正当 权益,一纸诉讼告至武汉市新洲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鉴定申报 由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不克不及 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商品交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真伪鉴定。2021年9月,经鉴定,李先生购买的两个挎包均不是正品。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在网店购买商品时,双方就商品的质量、价格进行了约定,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密告 送了货物,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李先生订单显示拟购买的商品为法国正品,被告也许诺 为代购法国正品,但依据鉴定结果,出售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被告以假充真的行为显属欺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相关划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某网店签订的买卖合同,判决该商号 支付李先生赔偿金5.1万元。
某网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的双方虽然没有签校勘 式的买卖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发明 购买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形时,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并依据 相关司法 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是对自身正当 权益的掩护 ,也是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
转自:湖北高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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