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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女鞋却收到一双寿鞋!恶作剧还是另有隐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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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网购女鞋,却收到一双寿鞋?
寿鞋从何而来?究竟是发错货?
恶作剧?还是另有隐情?
寿 鞋 疑 云
2021年6月27日,谭先生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双女鞋。系统显示,该网店于2021年7月17日发货并填写了相应的物流信息。两天后,谭先生收到快递,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双祭祀用的寿鞋!晦气!
谭先生又惊又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询,谭先生发明 这家网店的雇主 挂号 为杨某,而快递面单上的发件人是秘某。但经核查后发明 ,实际的快递发件人除了秘某外,还有陈某。

让人疑惑的是,杨某是陕西人,秘某是河北人,陈某是福建人,三人之间看似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关系 。他们之间究竟是何干 系?寿鞋又是什么情况?谭先生觉得 异常 疑惑,便将三人一同以侵罪人 格权为由诉至上海普陀法院。
各方说法
据承办法官查询拜访 :
陈某表示,自己是受朋友之托在网上购买寿鞋,收件人谭先生的地址也是这个朋友提供的。谭先生购买女鞋的网店也并非由他经营,且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事情的原委。当法官要求其提供“这位朋友”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法 时,陈某却支支吾吾,说要去确认一下。
秘某表示,他是在网上开祭祀用品店的。涉案寿鞋确实由他所寄出,但他也仅是依照 订单信息进行发货,属于正常销售行为,并无任何其他不当 。
杨某则表示,自己仍是一名在读年夜 学生,从未开过网店,在收到谭先生的起诉资料 后,他也是一头雾水。
案件查询拜访 至此,寿鞋疑团仍未解开……
陈某到底是受哪位朋友所托?
究竟是何原由
要委托陈某代购一双寿鞋?
种种疑点都指向陈某。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
陈某说出事件真相:原来陈某就是谭先生网购女鞋商号 的实际经营者,他此举也并非受“受朋友之托”。仅仅是因为谭先生下单后,双方因发货时间问题产生了纠纷。心存怨恨的陈某就在秘某开的祭祀用品网店下单了一双寿鞋,直接让店家秘某寄给了谭先生,以示报复。

至于为何这家女鞋商号 显示的名义拥有人是与陈某无联系关系 的杨某?
原来陈某并非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网店注册,而是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了他人已注册的商号 。
得知以上情形的原告谭先生,随即撤销了对杨某的起诉,但他坚持认为其余被告寄送寿鞋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权,导致其心理阴影、精神受创,必须要一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秘某,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且与陈某不存在合意,又无主不雅 错误 ,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被告陈某,作为网店实际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产生矛盾时,采取了寄送寿鞋的欠妥 方法 处理纠纷,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仅激化了矛盾,还组成 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陈某向谭先生赔礼报歉 ,并赔偿谭先生精神损害安慰 金、查询拜访 取证费等共计3000余元。
什么是人格权?
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人格权自力 成编,其中第990条划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划定 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虽然该法条第一款中列举了多项具体人格权,但人格权的内涵外延会随着时间的变更 越来越丰富,而以列举式办法 又无法完全涵盖其范围,故该法条第二款确定了对各类 新型人格权益的基本评价标准,即只要侵害了小我 的“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都可以纳入人格权的掩护 范围。
陈某的行为侵罪人 格权?
判断症结 ,就看该行为是否侵害了谭先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位置 ,理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是自然人自尊和获得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权利,是对小我 价值和外在形象主客不雅 评价的结合。
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仅要考虑自然人的主不雅 自尊感触感染 ,还要从客不雅 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的尊重感是否受到贬损。
该案中,被告陈某寄送寿鞋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领域 ,具有特定的欠妥 寄义 ,有违善良风气 ,组成 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岂论 是卖家还是买家,在产生消费纠纷时,都应理性应对,友好协商。切莫因一时意气,选择恶意报复等过激手段。非但不克不及 解决问题,还要承担相应的司法 后果。凡事三思而后行!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划定 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司法 掩护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有意 或者重年夜 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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