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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广饶法院:网购退款不退货 薅羊毛终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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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说某平台给买家售后退款便利 ,不退货就能退款,能有这功德 ?”
近日,东营广饶法院审结一起结案标的仅为200元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买家向商家支付已退回的货款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购物平台经营一家销售小型电子产品的小我 商号 ,2023年6月20日,李某自该商号 购买耳机2副,李某支付货款200元。李某于2023年6月24日收到所购买的上述货物,随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平台申请了仅退款的售后处理方法 ,商号 客服多次留言提醒李某需要选择退货退款的售后处理方法 ,在多次提醒无效后商号 驳回了仅退款申请。于是,李某申请平台介入,平台直接向李某进行退款100元。
为退回剩余的100元,李某此时重新选择退货退款,线上客服第一时间告诉 李某退回时需要填写的收货地址、收件人、联系德律风 等信息,李某填写了虚假的物流信息,被平台驳回其退货退款申请。于是,李某通过顺丰物流邮寄退货,在填写准确物流单号后当即收到退款100元,然而张某在收货后却发明 李某仅退回了一副耳机,于是选择拒收退回。此后,张某继续联系李某,李某不予回应,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00元。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自张某处购买耳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作为买方享有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权利,但同时有退货的义务。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二十五条相关划定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通过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体现,李某先是选择仅退款而拒绝退货,收到平台退款100元后修改为退货退款,但随后所退货物并非其前期收到的全部货物,在此情形下,张某选择拒收货物。李某在上述售后进程 中所实施的行为有悖交易进程 中买卖双方均应遵循的老实 信用原则,亦不相符 司法 掩护 消费者正当 权益的初志 。李某在未依法履行退货义务的情形下,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已退还的货款200元,故对于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解决 进程 中,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德律风 沟通调剂 ,但其一直消极处理,且未出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支付货款200元。
典范 意义
网络并不法 外之地,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老实 守信,合理正当 地行使权利,不该 利用部分网络消费平台对消费者的掩护 办法 实施“薅羊毛”行为。作为商家,亦应严把质量关,以诚待客,以信取利。只有商家与消费者配合 遵守老实 信用原则,能力 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购物环境,实现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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