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回复: 0

浙江宁波:房子过户第二天,拆迁通知布告 来了,卖家反悔了,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9400

主题

0

回帖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28208
发表于 2024-2-29 23: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子解决 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通知布告 ,卖家马上 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衡宇 。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衡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年夜 妈委托石友 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适合 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主 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衡宇 。

后陈先生与刘年夜 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衡宇 买卖中介合同,刘年夜 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年夜 妈与陈先生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解决 了衡宇 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衡宇 。

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宣布 征收通知布告 ,陈先生方才 卖失落 的衡宇 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年夜 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衡宇 ,还将刘年夜 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衡宇 买卖中介合同和衡宇 买卖合同,被告刘年夜 妈将涉案衡宇 不动产权变革 挂号 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通知布告 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顿 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有意 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革 原则解除衡宇 买卖合同。

刘年夜 妈答辩称:
我年纪年夜 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其次,涉案衡宇 面临拆迁的消息在本地 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衡宇 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衡宇 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衡宇 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年夜 妈之间的衡宇 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陈先生与刘年夜 妈关于涉案衡宇 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建都 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的当天就解决 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年夜 妈与小杨的要求。

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衡宇 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衡宇 ,其对于衡宇 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能力 最终确定衡宇 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衡宇 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订价 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其时 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

刘年夜 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衡宇 过户手续也已解决 完毕,陈先生并不克不及 证明继续交付衡宇 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晦气 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革 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衡宇 已交付完毕。


承办法官张波萍介绍道:
本案原告以情势变革 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情势变革 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弗成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弗成 预见的事情的产生 ),致使合同的基础摇动 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克不及 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革 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革 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产生 巨年夜 变更 ,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克不及 适用情势变革 原则的理由为:一、涉案衡宇 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衡宇 ,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含 衡宇 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订价 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弗成 预见的事情。二、情势变革 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衡宇 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签订衡宇 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划定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产生 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年夜 变更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晦气 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革 或者解除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宁波鄞州法院、浙江普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货拉客微商论坛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GMT+8, 2024-9-21 14:46 , Processed in 0.081231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Huolake!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