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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近10万元买猫后和卖家产生 纠纷,买家发吐槽帖引发年夜 量围不雅 ,被卖家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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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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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3: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金买宠
结果猫咪问题多多
双方还没沟通明白
买家在网上提议 一波“进击 ”
劝退了不少潜在客户
卖家不依告上法庭
问题这下更庞杂 了……

买家网络发帖指责宠物猫卖家,引发诉讼纠纷
张女士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账号用以经营猫舍,并获取了数万粉丝存眷 。2022年5月上旬,小微(化名)通过网络以近1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张女士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宠物猫,双方约定小猫满四月龄后空运至小微家。
2022年10月9日,张女士微信告诉 小微所购买的母猫眼睛红肿,经治疗已消肿但留下疤痕,若其不克不及 接受可当面退款。经沟通,最终双方以小微继续留下母猫,张女士赔偿 小微5000元解决。2022年11月2日,双方因公猫的眼睛存在色块或将导致眼球摘除进行沟通,张女士表示,若因色块导致眼球摘除可退猫退全款,小微对该协调计划 不予接受。次日,双方又因母猫检查出胸骨畸形产生纠纷。小微要求张女士退还两只猫全款的50%,即4.5万元,同时两只宠物猫继续由小微所有;张女士则表示可退全款,但要求返还两只宠物猫。
随后,小微通过其网络账号宣布 多篇帖子,并@张女士账号进行指责进击 ,引发年夜 量网友评论及围不雅 ,部分已交付定金或排队中的买家私下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还费用。
张女士与小微沟通未果,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宣布 的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帖子,同时要求小微消除影响、恢复张女士名誉、宣布 向张女士赔礼报歉 的帖子并赔偿张女士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和家当损失。

法院:买家的行为组成 对卖家名誉权的侵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主要在网络平台经营猫舍,小微在张女士处购买两只宠物猫后产生 纠纷,在双方未查明原因及杀青 最终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即在某网络平台宣布 未经证实的欠妥 言论,引发年夜 量网友评论,矛头直指张女士及其所经营的猫舍,造成其小我 名誉的负面评价、贬损,依法认定小微的行为组成 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司法 若干问题的划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划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划定 的家当损失。合理开支包含 被侵权人或者委托署理 人对侵权行为进行查询拜访 、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依据 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相符 国度 有关部分 划定 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对于张女士在此次诉讼中,为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以及诉讼署理 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张女士系以经营猫舍为主要经济来源,小微的行为导致其部分订单取消生意受损,且小我 信誉遭受质疑,精神上受到袭击 属实,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在某网络平台宣布 的针对原告张女士名誉权的帖子,在网络平台宣布 对张女士赔礼报歉 的文稿,并赔偿张女士公证费、空运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谈话 需谨慎,表达有界限
网络作为公共沟通及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储量年夜 、流传 快,且内容庞杂 、真伪难辨的特征,但网络平台绝不法 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划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以侮辱、毁谤 等方法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能力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小微在公共平台随意宣布 对原告王女士的欠妥 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侵害了王女士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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