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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生弑母” 司法 手段不克不及 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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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3: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是一起令人震惊的家庭血案,但凶手还是一个孩子。
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产生 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亲生母亲案件。34岁的死者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凶手正是她的儿子、12岁的吴某。由于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吴某已经被警方释放。据报道,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本地 教育部分 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
依据 司法 划定 ,12岁的吴某“犯事”,切实其实 应当获得 宽宥。最高法《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划定 ,“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依照刑律例 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法 不负刑事责任。既然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克不及 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身为“儿童”的他,尽管犯下了罪行 ,甚至不消 担心被行政处罚,依据 治安治理 处罚法的划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治理 的,不予处罚”。
然则 ,是不是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吴某,就只能“由家长接回监管”呢?刑律例 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需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法 法也有类似划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怙恃 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需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也就是说,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办法 。
然而,现实中的“收容教养”,却有不少问题。首先就是,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尽管刑律例 定了“需要 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需要 ”,却没有明确的司法 划定 ,因此影响了实践操作。依据 公安部《公安机关解决 未成年人违法犯法 案件的划定 》,“未成年人违法犯法 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样“谨慎”的立法措辞,同样限制了收容教养办法 的实践适用。
其次,执行收容教养场合 不敷 统一。有的处所 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依据 《关于搞妥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法 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敷 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并不适合 。
依据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法 少年”。这一划定 虽然明确了收容教养的场合 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却也有收容教养“刑罚化”之虞。
从实践来看,收容教养的适用并不多见。比较有名的,就是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公安机关认定其寻衅滋事,他被收容教养1年。究其原因,尽管有收容教养制度不敷 健全完善的因素,但从根子上看,则与应对未成年人犯法 的理念相对滞后不无关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并不成熟,在立法上有所区别,虽然 无可厚非,但在司法 执行层面同样“宽容”,则成了有违法治精神的“纵容”,对于受害人及其亲人是一种不公平,对于法治文明更是一种漠视。
回到这起案件,一个12岁的儿童置亲情和伦理于失落 臂 ,以残暴 手段杀害亲人,之后也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示 ,甚至还认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理所当然应由司法 调剂 的反社会行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理应有明确应对。一方面,国度 立法应当调剂 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划定 。另一方面,也应把司法 划定 的“收容教养”等办法 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只有让违法者支付 价值 ,能力 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法 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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