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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律师说法|网店卖家能否以工作人员标价毛病 为由拒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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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06: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说司法 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海城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颜某通过淘宝网平台在孙某经营的某珠宝店认购一款半实心黄金手镯,手镯重20克,价格1200元。颜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孙某以工作人员标价毛病 ,属于重年夜 误解,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且诉争标的物金手镯属于特定物,现已卖出,涉案合同已无履行的客不雅 可能性为由拒不发货。网店卖家能否以工作人员标价毛病 为由拒不发货?

【律师说法】
卖家不克不及 拒不发货,该合同不存在重年夜 误解且显失公平,该手镯不属于特定物应属于种类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司法 掩护 ,本案中孙某在淘宝上宣布 产品售卖信息,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颜某向孙某支付相应费用后双方建立起了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现行司法 和行政律例 的强制性划定 ,正当 有效而予以掩护 ,双方均应当全面履约,孙某宣布 的半实心黄金手镯的售卖信息,明确具体且获得 颜某的认可并全额支付价款,故不存在重年夜 误解。孙某应当知道在淘宝网平台所宣布 的手镯价格为1200元,并作为宣传、吸引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手段。在颜某全额支付价款后,若认定为淘宝商号 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价格设置毛病 ,不仅对颜某显失公平,亦会违背老实 信用原则。
关于讼争标的物手镯是否属于特定物,涉案合同有无履行的可能性问题,特定物系与种类物相对的一个司法 概念,种类物是指具有配合 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故律师认为,颜某通过淘宝网平台认购金手镯,只能凭借商家宣布 的售卖信息针对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和价款进行选择,故颜某认购手镯,应当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相符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解救 办法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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