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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范 案例丨化妆品柜台排“痘”致沾染 ,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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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长春市消协宣布 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范 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避坑”。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消费者曹先生向长春市消协投诉称,2020年3月其在某商场化妆品柜台询问是否有祛痘的相关产品时,营业员为其介绍一款清痘霜,称不只 可以祛痘,又可以修护肌肤。曹先生花费100余元购买了此款产品。使用该产品一周后,原来的“痘”不只 没有除失落 ,反而变年夜 。找到商家进行咨询,被告诉 是炎症鼓出来了,这是好转的表示 。
但继续使用后,面部的“痘”仍没好转,再次找到商家时,销售人员在柜台用针将曹先生面部的皮肤挑破后进行排“痘”。可此后曹先生的面部却涌现 密密麻麻的“小疙瘩”,店方与曹先生配合 到吉林年夜 学第二医院皮肤科进行检查,确诊面部涌现 的“小疙瘩”为沾染 性扁平疣。消费者认为是店方的产品和办事 原因而导致面部涌现 新的问题要求治疗赔偿,但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不合 ,协商未果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进程 及结果】
本领 件中,曹先生认为是店方将其面部的“痘”挑破导致沾染 ,但经营者认为挑破不克不及 确定就是沾染 的唯一途径。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查询拜访 ,确认该化妆品销售柜台只有销售办事 资质,而在柜台内用针排痘办事 已超出了所具有经营范围。虽不克不及 确定是唯一沾染 途径,但也不克不及 排除不是该项办事 所致。
经协调,经营者一次性给付消费者2000元,双方合解。
【案例点评】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化妆品柜台办事 人员在不具备无菌条件的公共场合 用针将消费者面部痘挑破,极容易引发细菌对创伤部位沾染 ,且该项办事 已超出了所具备经营范围。
依据 卫生部宣布 的《医疗美容办事 治理 办法》划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通过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办法 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达到美化改良 人们容貌、体形的目的。祛痘、文眉、取痣、打耳洞会带来一些皮肤创伤,所以执行这些办事 的必须是医疗美容机构,并且 必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 条例》等律例 ,更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没有这个许可证,是不克不及 开展这些项目的。
《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办事 受到人身、家当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司法 、律例 的划定 履行义务。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帮助 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了医疗美容的划定 ,依照 消法的划定 应予以赔偿。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张雅静 编辑:赵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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