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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宣布 对广年夜 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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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台市广年夜 化妆品经营者:
国度 《化妆品监督治理 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划定 了所有化妆品经营者必须落实的主体责任,以及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司法 后果。但从4月15日《问政山东》栏目曝光的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问题看,化妆品标签不规范、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和过时 化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旧普遍存在。为切实包管 化妆品质量平安 、保障消费者健康、增进 化妆品家当 健康成长 ,现将司法 划定 化妆品经营者必须落实的主体责任及不落实责任的司法 后果,整理为《化妆品平安 经营“七严禁”》,请立即依此规范自身化妆品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问题先行自查自纠。烟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分 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化妆品市场雷霆整治行动,一旦查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并予公开曝光。
烟台市市场监督治理 局
2021年4月16日
烟台市化妆品平安 经营“七严禁”
为有效防控化妆品经营环节平安 风险隐患,针对当前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依据 《化妆品监督治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化妆品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化妆品、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企业或个别 工商户。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司法 、律例 、强制性国度 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加强治理 ,诚信自律,包管 化妆品质量平安 。
一、严禁经营未经国度 药监局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和进口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能 的化妆品)。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划定 ,由负责药品监督治理 的部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包装资料 、对象 、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擅自配制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或者经营变质、跨越 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 ,由负责药品监督治理 的部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包装资料 、对象 、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经营未立案 的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指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划定 ,由负责药品监督治理 的部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包装资料 、对象 、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禁经营者不执行进货检验 记录制度(检验 供货者的市场主体挂号 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立案 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及格 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划定 ,由负责药品监督治理 的部分 责令纠正 ,赐与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合规的化妆品(主要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使用办法 及需要 平安 警示等应标内容的化妆品,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及普通化妆品宣称有特殊化妆品功能 的化妆品)。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详见“三”)的划定 进行处罚。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平安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治理 的部分 责令纠正 ;拒不纠正 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化妆品告白 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上述划定 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及《告白 法》第五十五条的划定 ,由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停止宣布 告白 ,责令告白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告白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告白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告白 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告白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告白 审查机关撤销告白 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告白 审查申请。
采取 其他方法 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司法 的划定 赐与 处罚;组成 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经营含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成分的儿童化妆品(成分包含 氟康唑及其他抗沾染 类药物、激素、微生物等)。
违反上述划定 的,属于经营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六十条(详见“二”)的划定 进行处罚。但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划定 ,如果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划定 的进货检验 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相符 强制性国度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相符 化妆品注册、立案 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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