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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法院:须赔礼报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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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存在经济纠纷
欠亨 过正当正当 途径解决
反而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法院:
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司法 掩护

怎么了?
2019年7月13日8时17分,小余打开手机一看,发明 曾有工作来往的洪某在某微信群里对自己和丈夫小娄多次破口年夜 骂,并使用了“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欠妥 词语。
这骂来骂去,就诉上了法院。
小余和小娄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报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安慰 金2万元。

为啥呢?
这场骂战起源于三人的经济纠纷。
小余和小娄是某公司“养XX”业务的省级署理 商,洪某曾是同业务的某市级和某县级署理 商。刚开始时,因洪某业务量微小、产生分润极为有限,故该公司将其业务量依附在小余和小娄的系统治理 后台。该公司将分润统一打给小余和小娄后,再由二人依据 比例剥离发放给洪某。
2019年4月,洪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署理 ;5月3日,双方解除一切合作关系。
洪某:小余和小娄没有向自己分派 2019年4月、5月的利润,怀疑是被他们贪污失落 了!
小余和小娄:5月3日解除合作,4月起分润就不是由我们代为发放了。这笔钱,洪某应该和公司自行解决!
洪某于是在微信群里辱骂对方。

咋判的?
此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洪某在微信群中揭橥 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小余、小娄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划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以侮辱、毁谤 等方法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即使洪某与小余、小娄存在经济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正当 途径解决,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与洪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必定 关系。
洪某在微信群中指明余娄二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宣布 “毒妇、骗子、断子绝代”等内容,属于对二人人品作出的负面评价,该用词存在欠妥 之处,依据 社会常识可以认定该言论有损二人的名誉。且相关微信群的成员人数众多,相互之间也熟悉,上述欠妥 行为确实会导致小余、小娄社会评价受损。
最后,法院判令洪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某报纸上发文向小余、小娄赔礼报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支持。
来源: 金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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