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回复: 0

真的可以监控别人的微信吗?独家查询拜访 揭开“微信监控”生意谜团

[复制链接]

9400

主题

0

回帖

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28208
发表于 2024-3-1 1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上冲浪时,你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告白 ”——“技术团队诚信合作,只需输入一个微信号,就能实时同步接收对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脑监控软件—微信监控,无感知监控,防止卸载,质优价廉”……



近期,法治网研究院查询拜访 团队,密集接触追踪了多个声称可以提供“微信监控”办事 的机构,力图揭开“微信监控”生意的真相。

实测:揭开“微信监控”生意的全流程

法治网研究院查询拜访 团队在百度搜索平台上,输入“监控微信聊天记录”,一些告白 会堂而皇之地被推送在百度首页。



近期,查询拜访 团队密集联系了多家声称能够提供“微信监控”办事 的机构,在与其客服或技术人员交流进程 中,有的刚聊就露出“狐狸尾巴”,有的谈几句就迫不及待催着交钱,有的云里雾里瞎侃,基本没有“技术含量”,也很容易被识破。

最终,查询拜访 人员在一个论坛上,锁定了一个“专业性”“典范 性”都较强的公司。该公司宣布 了这样一则“告白 ”——“对自己老婆不信任?想实时监控她微信?这样操作……”。

查询拜访 人员添加了留在告白 下方的QQ号码。很快,一个名为“专业高手”的人通过了小编的石友 请求,像机器人提示一般发送了另外一个QQ号,提示让小编继续添加。



随后,“技术2”人员通过了小编的石友 请求,并展开对话。“技术2”并没有采取打字的方法 进行交流,而是全程以发送图片文字的形式,似乎“贮备 ”了年夜 量应答词条。



当查询拜访 人员提出需要监控别人微信的办事 后,这名技术人员直接发送了这样的内容。

可见业务十分娴熟,话术训练到位,并且 走的还是“工业化批量生产”。

在交谈进程 中,查询拜访 人员追问了几个监控效果的问题——“对方真的不会知道我在监控他吗?”“随时可以监控对方吗?”“什么原理啊,不会骗我钱吧?”

对于这些问题,对方避而不答,随之发来这样的“标准”回答 。



而当查询拜访 人员提出收费太高时,对方表示,第一次合作,可以先交定金,满意了再交剩余尾款。



查询拜访 人员接话说,正是第一次合作,互相不熟悉,自己怕受愚 ,能否介绍一下贵公司之前的监控微信的胜利 案例。对方随后提供了一段视频内容。视频中显示,在手机中下载对方提供的软件,上岸 这个软件,输入被查询人的微信号,便可以远程监控被查询人的微信聊天内容。然则 这个视频十分模糊,聊天记录里显示的头像和文字,也并不像真实生活产生 的场景。






视频截图

当查询拜访 人员看过视频之后,询问“技术2”这项办事 是否有人购买。对方表示有很多人在购买,监控效果都很好。

几轮对话事后 ,当查询拜访 人员强烈要求“技术2”对监控微信的相关软件进行一些演示,并询问软件是否可以免费试用时,对方开始表示 出不耐烦的态度。



查询拜访 人员之后再次发送消息,对方已经不予回应。

查询拜访 人员随后查看了该技术人员的主页,在小我 相册中挂着一张证明其“信誉”的图片。该图片显示的是一个办公室场合 ,墙上挂着两行字:“专业的资深查询拜访 专家信誉第一 保密第一”。



除了办公室照片,还有对公司办事 项目的介绍:



甚至还有一张“百度信誉档案”,上面清晰地显示了公司名称为:联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拜访 人员在企查查搜索中显示,确实存在多家名为联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但验证号与立案 时间并没有与这家公司相相符 的。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俊利律师剖析 ,这个案例中的行为人,利用人们普遍对信息网络技术的盲区和轻信,以及急于想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掌握被调核对 象隐私、动向的急迫心理,通过伪装成专业的网络办事 机构进行诈骗。心理学上有个名词叫做“确信偏误”,简单说,就是人们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器械 ,而不在意真相。心理学家麦基说过,当一小我 内心充斥 某种情绪或想法时,心里就会带上强烈的小我 偏好暗示,继而就会去现实中搜寻相关信息,最终形成一种“真是如此”的心理定势。“当你强烈希望能看到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希望能有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时,当有人说可以做到时,你就选择相信了,心想万一可以行得通呢,不妨试一试,所有的诈骗都是利用了人们易于轻信的这种心理特点。”

技术:当真能够实现对他人微信的监控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依赖聊天软件进行交流。一些社交通讯软件,留存着年夜 量的生活日常记录以及小我 隐私。

出于种种目的,一些人想通过社交通讯软件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想借助一些不法 手段监控他人聊天内容,而这也成了骗子实施诈骗的切入口。

近日,江苏南通的高先生就因疫情无法团圆,心生“疑心病”,想偷偷查看老婆的微信聊天记录,结果轻信网络弹窗告白 ,在花费2400元后,他才发明 自己受愚 。

金额虽不是很年夜 ,但足以看出,脑子进的水可真不少。

事实上,通过这样的方法 上当受骗的,还不在少数,全国多地都曾产生 过此类诈骗案。

有关技术人员告诉法治网研究院,微信聊天内容基本是弗成 能通过第三方进行远程监控的,除非在对方的手机软件中植入木马病毒、装外挂软件等。“从技术上讲,任意输入对方微信号或手机号,就能看到对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就是一个伪逻辑。”

法治网研究院在查询拜访 中还了解到,声称能够监控微信的基本都是骗局,此类诈骗案件中,造孽 分子通过一些话术诱导相关咨询者掏钱,利用一些P图软件,制作出几个假的实时聊天对话记录截图,用来骗取信任。在相关咨询者下单付款或者交付定金后,造孽 分子一般还会发来一个所谓的压缩包,以解密为由,收取密码押金等。如果“戏码”再足一点,后续还会编造出虚假的“用户协议书”,索要包管 金,一直将咨询者“诈”到觉察受骗为止,最后将受害人拉入黑名单。

不过,一旦在对方手机上植入相关外挂APP软件,监控对方微信在技术上应该是能够实现的。

2019年,江苏南京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就侦破一起用手机软件窃取小我 隐私信息的案件。妻子怀疑其丈夫出轨,在网上以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APP软件安装在其丈夫手机上。借此APP软件,该男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行踪定位、照片等等几乎所有小我 信息,其妻子都牢牢掌握。警方据此顺藤摸瓜,查询到该软件的开发者,还发明 另外三款定位监控软件,收集了多达400余万条极为隐私的公民小我 信息,且全国总共有6万余名被监控的受害人。



律师:监控或者窥探他人微信所犯何法?

对于那些宣传能提供微信监控办事 的骗局,周俊利表示,从司法 上讲,上述行为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如果诈骗的金额只是几百元数额,达不到诈骗犯法 的立案标准,但小额诈骗会受到行政治安治理 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依据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要至少达到3000元能力 满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不过,在我国,如果犯法 分子是连续实施诈骗行为是可以累计的,就是把所有的诈骗金额加起来,再比照司法 的条款进行量刑。”周俊利解释,这在司法 上叫做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也就是把数个诈骗行为当成一个犯法 处理,只要总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能判处相应刑罚,诈骗金额越多量刑越重,最高能处以无期徒刑。所以,如果一旦受愚 ,岂论 金额若干 都要及时报案,这样能力 尽早将犯法 分子绳之以法。

另外,那些咨询购买微信监控办事 的小我 或企业,因轻信而陷入骗局的,其身份不仅仅是“受害者”,也可能会面临司法 的处罚。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等 合股 人梁雅丽律师剖析 ,在他人未授权、不明知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聊天信息进行监控这一行为的实质 ,也是对被监控人小我 信息的侵犯,还可能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我国已有多部司法 对公民的小我 信息、知识产权及正当竞争秩序确立了明确的掩护 框架。以小我 信息掩护 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 信息掩护 法》第10条划定 任何组织、小我 不得不法 收集、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小我 信息。也就是说,不法 获取他人小我 信息而实施的买卖行为,应当承担司法 责任。



“尽管在此类案件中,基本都是骗局,购买微信监控办事 的人尚无法造成获取他人小我 信息的结果,使得行政处罚或刑事犯法 的认定上缺乏结果要件,但并不料 味着绝对无需承担司法 责任”。梁雅丽解释,就刑事司法 而言,行为人存在不法 获取他人信息、商业秘密(相符 立案数额或情节)的有意 并付诸了行动,只因行为方法 毛病 而未实现结果的,仍涉嫌犯法 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此类案件中如果是企业主体购买监控办事 的,一旦利用不法 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或自身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可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防诈骗,周俊利提醒,日常生活中,人们切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以免落入骗子的陷阱。遇到疑似陷阱和骗局,要多方求证,理智剖析 ,学会自我反问和深入推演复盘。很多问题上,要回归到基本生活常识上去思考,这样就能避开心理误区,不落入骗子的陷阱。

对于小我 信息掩护 ,梁雅丽则提醒,在我国小我 信息掩护 、知识产权掩护 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 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岂论 是小我 还是企业,都应当注重将他人“信息”作为一种权利表示 形式,而不允许对“小我 信息”随意获取、买卖的司法 常识。社会各主体都应当了解权利内容、明确司法 界限 ,既能避免自身承担司法 风险,又能正当 掩护 自身权益。

选题谋划 /法治网研究院
文/重案组小六、法不阿、沈若水
声明/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克不及 识别其来源,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监制/余瀛波
编辑/黄美玲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法治网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货拉客微商论坛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GMT+8, 2024-9-21 23:40 , Processed in 0.076288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Huolake!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