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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交警微信被拒,私了不成男子“闹脾气”:要扣分就扣车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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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3: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广西交警微宣布
7月6日,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治理 支队一年夜 队民警在G72泉南高速永福办事 区开展统一执法行动时,查处一起小车超速违法行为,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并企图通过贿赂民警进行私了。
当天11时39分,执勤民警收到路面测速平台预警,一辆桂A小轿车在经过G72泉南高速公路桂林路段永福办事 区邻近 行驶时,车速为 129km/h,而该路段限时为100km/h,该车已涉嫌违法超速。随后,民警将该车引入永福办事 区接受检查。

民警核对了车辆信息后,向驾驶人谢某出示了测速平台抓拍其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照片。

谢某看后缄默 不语,可一听驾驶证要被记6分时,谢某不乐意了,竟向民警“讨价还价”:“警官,你看这样,我加你微信给你转300块,别扣分了,我们线下解决。”

遭到民警严厉警告后,谢某开始狡辩,指着副驾驶乘客称,这个车是他的你们也查到了,要扣分就扣车主的。

见状,民警严肃告诉 谢某,驾驶车辆、实施超速违法行为的是谢某本人,所以只能对谢某予以处罚。

最后,民警依法对谢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跨越 规准时 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尽管最后谢某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民警依法注明情况后,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
注意啦!
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不影响处罚决定生效
公安交通治理 部分 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简易法度模范 处罚时,可以由一名交警实施。“简易法度模范 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印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 部分 盖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法度模范 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另外,基于对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信任和交通治理 的效率性要求,在执法目的正当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执法交警现场目击的交通违法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内容来源:广西高速交警微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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