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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评价期限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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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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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 涛
“618”网购促销季近日拉开帷幕,很多人在“抢货”前都邑 看一看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评价。网购消费评价是司法 付与 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督促商家提升产品质量和办事 水平,也对后来的消费者是一个参考。不过,现实中,各网购平台各自为政,对于评价的期限设置长短不一,有的还自动默认5星好评,会在无形中造成一种不公平。
对此,有人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不当 。平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一准时 间去评价。在约按期 限内,消费者没有做出评价,可视为主动放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
有人则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其时 进行评价,也可以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划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矩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办事 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期限,司法 并未明确。相关讨论恰恰在一定水平 上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和明确。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有界限 ,打讼事 尚且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该 是无期限的。不然 ,消费者对于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缺乏包管 ,平台和商家也难以对于评价内容进行核实。就此而言,应通过完善有关司法 律例 ,依据 商品类型,给评价期限设一个“下限”,划定 不得低于若干 天,从而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不合 ,也可以促使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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