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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网购二手电动助力车遭欺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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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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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购一时爽
一直网购一直爽
然则
小伙伴们在买买买的时候
也要注意防备 网络购物的风险哦
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在网络平台上低价购入二手进口电动助力车,之后又认为自己遭遇了消费欺诈,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法官又会如何判决呢?一起来看看!

薛某是在网络平台上转售二手进口电动助力车的小我 销售者,李某先后在薛某处购买了两台电动助力车。
2018年6月,李某在薛某的某宝商号 中看中并购买了第一台电动助力车,价款3840元。

李某下单时,订单自动备注“17年生产,原厂正品;7天退换,15天维修。”自李某买到手后,第一台电动助力车一直可以正常使用。
2019年7月11日,李某欲再次向薛某购买二手电动助力车,便通过微信向薛某询问有无某品牌的二手电动助力车出售,薛某向其推荐了一台另一品牌的二手电动助力车,价款1280元包邮,并告诉 李某该车辆电机损坏,可在购买后自行维修,且该车辆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该车辆外加电池共1500元成交,李某直接通过微信转账,从薛某处购买了第二台电动助力车。
李某收到货后的7天内,称该车辆电机维修难度年夜 ,要求退货,被薛某拒绝。
2019年7月中下旬,李某在维修第一台二手电动助力车时,发明 该车辆车把手上印刻的生产时间为2013年,电机上印刻的生产时间为2010年,认为该车辆并非2017年款。
李某认为两起交易中,薛某都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遂将薛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薛某退一赔三,赔偿李某14940元,并承担退货运费;2、薛某赔偿李某诉讼误工费1181元。

一、关于原告购买的第一台电动助力车
被告系通过网络平台转售二手进口电动助力车的小我 卖方,并非范围 性经营某类从正规厂商、经销商处进货的典范 经营者。庭审时,被告称,涉案车辆系其从其他二手商处购回后直接转售的,并未自行重装、维修,转售该车辆时的描述是依据 拿货时上手卖家的描述以及凭小我 经验进行外不雅 判断后得出的,其并未仔细查看车把手或电机上面印刻的生产时间。
经查明,涉案车辆车身印记无涂改、刮擦等痕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有意 隐去车身信息等能够反应 其具有欺诈之主不雅 意图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商品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
然则 ,被告在转售进程 中没有审慎细致不雅 察车身,也没有了解清楚此类车辆生产进程 中车把手所印生产时间与车辆外不雅 款型年份的对应关系,即做出颇为肯定的描述,致原告未客不雅 、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即购买,没有充分尽到二手商品转售卖方的审慎义务,组成 一定水平 的违约,应承担与其违约水平 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原告使用了车辆两年后要求退货退款,不相符 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划定 。鉴于双方在订单中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对被告的违约责任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酌情以商品价款的30%作为衡量原告损失的标准。
二、关于原告购买的第二台电动助力车
依据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经明示,该车辆非某品牌车辆,且车辆部件是损坏的,需要自行维修,且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
购买此类已明示部件损坏的二手商品,交易条款已相当明确,买方需自行承担晦气 后果,原告以部件损坏难以维修致其无法使用为由要求退款退货,于法无据,不相符 司法 划定 。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划定 ,判决:被告薛某应于本判决产生 司法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1152(3840*3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目前,本案已生效。

随着移动网络时代的兴起,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模式,作为消费者必须提高自身的司法 意识,在购买商品和办事 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依据 所购商品的品类,选择不合的网购途径。如食品、化妆品等与人身平安 相关的商品,应选择范围 化电商平台并尽量选择厂商或经销商在平台开立的商号 购买;平安 性要求较低的商品则可相对扩年夜 选择面。
2、依据 所购商品的不合属性,对自己需要向商家询问、了解的信息有所认知,做到心中有数,不克不及 仅凭图片等信息进行非理性消费。如是二手商品,需询问清楚具体损耗以判断价格是否与该商品相匹配,次品交易需在购买前自行了解清楚是否易于维修,代购商品需问清楚货源及索要代购人购买时的票据,功能性产品需列明保修期限等。
3、了解清楚并在订单信息中选择或要求列明退换货的规矩 ,包含 运费累赘 等。
4、因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容易流失,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 网页上宣布 的商品描述、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及订单信息,以便于涌现 纠纷时能够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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