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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网购,3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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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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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司法 若干问题的划定 (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划定 ,将于3月15日起施行。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及格 ?最高法:格局 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划定 》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及格 ”“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局 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局 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拆封就不克不及 退货?最高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正当 吗?新规有划定 。《划定 》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需要 对商品进行拆封检验 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二十五条划定 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司法 另有划定 的除外。赠品可以免责?最高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在网上买器械 ,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又该如何处理呢?《划定 》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纠纷,该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对此,《划定 》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划定 。《划定 》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划定 ,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划定 》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划定 》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鉴别 的水平 。不然 ,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不雅 、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进程 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划定 ,为个案裁量和未来成长 留出空间。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介绍,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成长 。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年夜 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办事 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划定 》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办事 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办事 提供者进行实名挂号 、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申报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办事 等义务,使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办事 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办事 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闻联播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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