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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知识(民法篇四——署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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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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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 1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署理 的寄义 :指署理 人于署理 权限内,以本人(被署理 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司法 行为。
二、署理 的特征:
(一)、署理 人是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在署理 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二)、署理 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司法 效果的行为;
(三)、署理 人进行署理 活动时自力 地进行意思表示;
(四)、署理 行为所产生的司法 效果直接由被署理 人承担;
三、署理 的种类:
(一)委托署理 :是署理 人依据 被署理 人授权而进行的署理 ,即委托署理 的署理 权产生自被署理 人(本人)的授权行为。委托署理 人依照 被署理 人的委托行使署理 权。
(二)法定署理 :指以司法 的直接划定 为依据 而产生的署理 ,法定署理 人依照司法 的划定 行使署理 权。
四、署理 权的行使:
(一)、署理 权的行使原则:
1、署理 人应当在署理 权限范围内行使署理 权,不克不及 无权署理 ;
2、署理 人应亲自行使署理 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署理 ;
3、署理 人应积极行使署理 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二)、滥用署理 权的类型:
1、自己署理 ;
2、双方署理 ;
3、署理 人与相对人恶意通同 ,损害被署理 人正当 权益;
五、无权署理
(一)寄义 :是指非基于署理 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署理 。
(二)狭义无权署理 类型:
1、未授权之无权署理 ;
2、越权之无权署理 ;
3、署理 权消灭后之无权署理 ;
(三)表见署理
1、寄义 :是指虽无署理 权但外面 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署理 权的表征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署理 ;
2、司法 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司法 行为;
(2)行为人无署理 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署理 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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