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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绕开”中介售房被诉,法院说“违约金”不消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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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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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3: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衡宇 买卖双方“跳单”成交,中介愤而起诉要违约金,反被认定其违反居间人法界说 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是事出反常,还是另有原因?
中介:卖方“另起炉灶”售房系违约
2006年10月,苗苗的母亲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名下房产由其女儿苗苗继承。2018年5月1日,苗苗与兴某公司签订《出售物业委托署理 合同》,约定苗苗委托兴某公司署理 出售继承的衡宇 ,销售最低价为人民币240万元,委托期限内,苗苗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不得擅自将该衡宇 另行出售出租或有其他转变 衡宇 产权的行为,不然 应按楼价10%支付违约金。
不出一月,兴某公司即为苗苗找到适合 的买家刘生,并与刘生签订《房地产认购署理 合同》《认购合同弥补 协议》,约定由其代为解决 衡宇 过户等全部手续。2020年1月,继承的衡宇 才被正式挂号 至苗苗名下。兴某公司多次催促苗苗配合过户,但苗苗一直未解决 。
2020年7月,兴某公司得知苗苗已将案涉衡宇 出售给了刘生,并挂号 在刘生妻子名下。兴某公司认为苗苗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卖方:中介“东遮西掩”吃差价
但故事在苗苗那里,则有另一版本。2018年5月,苗苗委托兴某公司署理 出售从母亲处继承的衡宇 。兴某公司未能正确评估房产遗嘱继承解决 房产证的庞杂水平 ,加上疫情影响,房产证迟迟未能搞妥 。
期间,兴某公司一再重申案涉房产很难出售,苗苗又于2019年1月与兴某公司签订一份《弥补 协议》,将案涉衡宇 出售价格下调至230万元,并注明兴某公司将按下调价格成交。
2020年1月,苗苗无意中得知,刘生与兴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衡宇 售价为300万元,与兴某公司告诉 的成交价相差60万元。
2020年4月,苗苗解除了其与兴某公司的合同。苗苗认为,兴某公司违反房地产经纪的相关司法 划定 ,违规操作,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其诉请不该 获得 支持。
法院:“瞒天过海”不诚信 驳回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某公司与苗苗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居间合同,兴某公司作为居间人,本应恪守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申报 的义务,却未如实告诉 苗苗案涉房产的真实售价,并在与刘生签署合同时约定由其代为解决 衡宇 过户等全部手续,试图隐瞒买卖双方,从中赚取差价。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 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治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划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衡宇 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法 赚取差价,不得谋取不法 收益。兴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居间人的法界说 务,违背了老实 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苗苗支付违约金。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兴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居间人的申报 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 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便利 、最有利、最及时、最有价值的订约渠道,并包管 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不该 隐瞒欺骗或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同 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居间人未依老实 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企图从中盘剥渔利,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待遇 ,还应当就其有意 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中介机构利用双方信息纰谬 称赚取差价,法官建议首选正规中介,多方了解,谨慎签约不踩坑,三方参预 才交易。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李宇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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