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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网店刷单虚构拜访 成交量,潍坊曝光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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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06: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蔚晓贤 通讯员 王永敏
22日,记者获悉,为更好办事 企业的成长 ,掩护 企业的正当 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年以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围绕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商业营销领域以及新经济领域的竞争秩序,在全市组织开展了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袭击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口碑”营销、商业毁谤 、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全市共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7件,罚没款34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 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袭击 震慑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现颁布 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范 案例。
加油站虚假宣传案:宣称“军供石油”,员工穿迷彩服
2022年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明 ,潍城区某加油站(当事人)的加油罩及加油机上标有“军供石油”字样,且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穿军队 迷彩服进行经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询拜访 。
经查实,当事人为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使其认为销售的制品 油为“军供石油”或者具有“军供”品质,将加油站的加油罩及加油机等设备上标注“军供石油”字样,并要求其员工身穿军队 迷彩服,以此误导消费者。在查询拜访 进程 中当事人却未能提供其销售的制品 油为“军供石油”的相关证明资料 。
当事人以“军供石油”字样且让员工身穿军队 迷彩服来吸引客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划定 ,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划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幼儿园虚假宣传案:宣称参谋 团队来自国度 教委
2022年5月9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明 ,高密市某幼儿园(当事人)的宣传彩页上面标有“幼儿园专家参谋 团队,郭福昌中公民 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原国度 教委专职委员、国度 副总督学”等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宣传彩页的内容是从其他宣传资料 复制的,当事人没有标注宣传的参谋 团队,也提供不出其标注内容的证明资料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划定 ,属于对其商品或办事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询拜访 且主动纠正 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划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络公司刷单虚假宣传案:提供刷单办事 帮客户冲业绩
2021年6月28日和7月5日,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到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坊子区某农机设备组装厂举报,反应 山东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通过刷单等形式组织虚假交易。
经查实,当事人主营业务是为在网店平台注册商号 的小我 或者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办事 。为了获得历久 稳定的客户,增加公司效益,当事人在开展正常的代运营业务以外,为了提高客户商号 的成交量,当事人通过赞助 客户介绍刷单平台的方法 来提高商号 的排名、曝光、质量度等商号 权重。其具体流程为:客户先行将刷单资金转到当事人公司支付宝账户,当事人联系刷单平台,依据 确定的刷单数量通过当事人运营员银行卡将刷单货款连同刷手费用转账至刷单平台指定的小我 银行卡账户,刷单平台通过刷手完成交易,扣除每单10元到20元的刷单费后,剩余款项通过刷手支付货款返回商家商号 ,商号 一般采取发一个小礼品的方法 完成交易流程。当事人在此流程中未收取费用,刷单相关资金未经过公司账务处理。
举报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与当事人签订《淘宝商号 代运营办事 协议》,由当事人为其淘宝商号 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办事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为赞助 其冲业绩开始为其提供刷单办事 ,由其先行将虚构产品交易需要的资金转账支付至当事人的支付宝账户,当事人负责联系刷手下单购买产品,购买完成后,扣除每笔18元左右的刷单费,剩余款项通过刷手支付货款返还其账户。举报人潍坊市坊子区某农机设备组装厂于2020年4月15日与当事人签订《淘宝商号 代运营办事 协议》,由当事人为其淘宝商号 提供电子商务代运营、产品拍摄、网店页面设计等办事 。代运营期间,当事人采取 同样的方法 为其提供了刷单办事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划定 ,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 ,赞助 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划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商公司刷单案:帮网店虚构拜访 量、成交量
2021年10月14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明 潍坊某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电脑上有“辛某某8月、9月、10月刷单表”、“王某某账单统计表”、“好评模板”等文件,涉嫌利用技术手段赞助 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
经查实,当事人通过在电脑上安装“权重助手”“速评助手”“代购助手”等在内的多款对象 软件,由当事人垫付资金并从网上购买礼品单,然后由专业礼品单公司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虚构商品订单号伪造手机号码和虚假收货地址随机邮寄,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达到提升某电商平台相关业务商号 层级和成交总额等目的,然后相关业务商号 依据 经营范围和新老商号 等不合条件向当事人支付3000到6000元不等的佣金。其行为实际是利用所谓技术手段赞助 平台上的商家商号 虚构拜访 量、通过虚构交易,提升平台商家商号 虚假信誉,提高虚假业务量。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划定 ,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法 ,赞助 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查询拜访 ,且违法情节轻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划定 ,对当事人做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设计公司商业毁谤 案:为卖自家墙布,毁谤 别家墙布有问题
2021年10月11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应 青州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销售墙布进程 中,通过播放视频、口头介绍等形式毁谤 青州市某软装布艺店(举报人)的墙布有味、刺鼻。
经查实,当事人在店内销售墙布时,向客户介绍称有客户贴了举报人某软装布艺店的墙布后,墙布刺鼻有味,全部撕失落 后又重新贴了当事人销售的墙布,并向客户播放撕墙布的视频,同时称举报人某软装布艺店的墙布贴在墙上后再撕下,涂层会留在墙上难处理,将举报人的墙布与自己销售的墙布作比较 ,突出自己产品优点。依据 举报人提供的检验申报 ,证明该墙布甲醛含量项目及格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划定 ,属于编造、流传 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敌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 、停止流传 且流传 范围较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划定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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