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 发表于 2024-3-1 13:33:34

“从天而降” 的垃圾袋 !

一袋垃圾“从天而降”
砸到了市民李先生的车上
7月19日傍晚
东港公安分局泰安路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袋厨余垃圾砸到他车上了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
垃圾很可能
是从旁边高楼扔下来的

民警走访查询拜访
没有发明 目击者
也没有找到
“高空抛物进程 ”的监控画面
民警打开垃圾袋寻找线索
发明 了一张外卖订单
确定了垃圾袋的主人

经查实
26层住户王先生
“年龄年夜 了嫌下楼费劲”
就“顺手”把垃圾
从窗户扔下来了
所幸只砸到了汽车
没有伤及人员

在泰安路派出所
民警对王先生及其家人进行了
普法宣布道 育
告诉 高空抛物的危害与处罚
王先生及其家人
向报警人郑重报歉
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往楼下扔垃圾很不平安
也极不文明
我现在认识到毛病 了
请您谅解”
王先生一家许诺
今后一定不会再高空抛物
经过沟通
报警人表示谅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组成 其他犯法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划定 入罪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拜访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赐与 赔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 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办事 企业等建筑物治理 人应当采取需要 的平安 保障办法 防止前款划定 情形的产生 ;未采取需要 的平安 保障办法 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平安 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产生 本条第一款划定 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询拜访 ,查清责任人。


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1、注意文明养成。要求自己并引导家人、孩子,不往楼下乱扔杂物。
2、做好隐患排查。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花盆、晾衣架等,按期 检查外窗,避免意外坠物。
3、注意小我 平安 。风雨天外出时,没关系 贴年久的年夜 楼,不在楼边勾留 。

平安 无小事
“头顶”年夜 事,关乎生命!
万万不克不及 心存侥幸!
让我们从自我做起
互相监督
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共创文明、平安 美好家园
来源:日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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