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3:21:49

珠宝首饰是否属于小我 生活用品?

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离婚家当问题时偶尔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提出朋分 珠宝首饰的要求,另一方则认为这些家当属于小我 生活用品,离婚时不该 被朋分 。由于此类家当较为特殊,情况各有不合。比如在购买时间上有挂号 结婚前的,也有挂号 结婚后的。有珍贵 的,也有廉价 的。有的购买目的是纯粹的赠与,有的则带有投资的目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离婚律师认为不克不及 一概而论,应该在具体案件中依据 不合的情况来把握。


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珠宝首饰并赠予另一方的,无论是否珍贵 ,通常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婚前小我 家当。既然是婚前小我 家当,则在离婚诉讼中不会被考虑朋分 的问题。比较特殊的情况则是婚前双方配合 出资购买的珠宝首饰。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并非没有。对于该情况,则要看双方的购买目的是为了配合 投资,还是购买后赠与给其中一方所有。如果是为了投资,则该珠宝首饰应视为双方的配合 家当,而如果是赠与给其中一方,则依旧属于会被视为婚前小我 家当。


如果是婚后动用夫妻配合 家当购买珠宝首饰并归其中一方小我 使用的,则要看该家当价值的年夜 小及购买目的。如果价值不年夜 ,纯粹是为了日常生活中佩戴使用的,则应该视为一方的小我 生活用品,离婚时归该方所有。如果价值较年夜 ,并带有投资性质,则该项家当便不该 被视为小我 生活用品,而应该作为夫妻配合 家当在离婚时予以朋分 。当然,本婚姻律师认为也遇到过经济实力一般的男方仅是为了表达爱意,而在结婚后花十几万元购买钻戒并赠予给女方的。对此,法官经过一番查询拜访 确认后,最终还是判定该钻戒归女方小我 所有。但这应该是例外,具体标准是由法官依据 自己对于生活的理解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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