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3:09:22

老人被试鞋凳绊倒致十级伤残,法院为何判决老人自担责七成?

年近七旬的老人在逛商场时失慎 被货架边上的试鞋凳绊倒摔伤,经鉴定,组成 十级伤残,老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偿。近日,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责任分派 比例依法判决老人自担责七成,商场赔偿老人6万余元。
2020年8月的一天,张女士在房山区某商场逛街,在经过鞋靴展示区时,未注意到货架拐角处还摆放了便利 顾客试穿鞋子的试鞋凳。正当她边走边看时,失慎 被试鞋凳绊倒。
由于年岁已高,张女士腿脚未便 ,未能调剂 好自己的脚步,摔倒在地上,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髋部骨折,住院休养了40余天。
张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商场未能尽到需要 的平安 保障义务,对事故的产生 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安慰 金等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逛商场时理应对商场内的设施存在需要 的注意义务。张女士在没有外力促成的情况下被体积较小、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性的试鞋凳绊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依据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商场设置试鞋凳的位置属于部分顾客的视线盲区,有可能成为顾客产生 意外的潜在原因,因此商场应承担次要责任。
房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236753.41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责任比例,张女士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1198条划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合 等经营场合 、公共场合 的经营者、治理 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平安 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视其是否尽到了对顾客的平安 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老人的摔伤是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造成的,且“罪魁祸首”试鞋凳并不属于日常经验中对人身造成威胁的物品,然则 ,它的摆放位置可能造成顾客的视线盲区,法院认定商场在平安 保障义务方面依然存在一定错误 ,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官在此进行以下提示:
一是要提高自身平安 意识。在公共场合 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存在潜在危险的位置,比如人员聚集的场合 、湿滑的地面等,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二是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失慎 产生 人身损害,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第一时间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保存 支出凭单等,以免维权无证据。
三是公共场合 负责人应当增强危机意识,按期 对场合 内进行检查,对员工进行平安 教育培训,尽可能排除可能产生 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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