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2:59:47

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证据两三厘米厚!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青年报
群内骂战连续 一年多,最后还年夜 打出手?近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从群内“互怼”到当面冲突
据天心区人民法院消息,孙某某和王某某都是某小区业主,一位是钢琴老师,一位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某和王某某第一次在群里产生 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不法 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2021年10月,孙某某深夜到王某某家里上门骚扰、锤击其房门;2021年11月,王某某与孙某某产生 冲突。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内调剂 ,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剂 无法杀青 。闹上法庭!双方对骂证据有点多……
因调剂 未果,孙某某遂将王某某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报歉 并赔偿损失。
王某某也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某某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报歉 ,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两、三厘米厚的双方对骂证据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介入 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司法 律例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果真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毁谤 。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晦气 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产生 ,具有主不雅 上的有意 。在客不雅 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组成 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报歉 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进行书面赔礼报歉 ,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某进行书面赔礼报歉 ,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微信群、朋友圈都不是“私人空间”
记者搜索发明 ,近些年,类似案例并非个例。骂人者不仅心情受影响,还要承担司法 责任↓


此外,如果微信群里涌现 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要担责↓

有法官曾提醒,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司法 律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宣布 的言论自己 有事实依据,也不克不及 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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