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2:59:43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违法吗?

鲁法案例【2022】435
微信是年夜 家必备的聊天对象 ,微信群聊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团购群、同学群……群聊人多了难免会产生 口角,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会有什么司法 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贾某和孙某同为某小区的业主,同在本小区业主群内,两人在小区业主群内讨论小区改革 问题时,因意见不合产生 不合 ,于是孙某在业主群内对贾某进行辱骂,宣布 带有侮辱性的文字。贾某要求孙某报歉 遭拒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报歉 。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判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小我 不得以侮辱、毁谤 等方法 侵害他人名誉权。贾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讨论小区改革 相关事宜时遭到孙某辱骂,孙某的行为侵害了贾某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划定 ,孙某应以书面形式向贾某赔礼报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次案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司法 掩护 ,手机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虽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群众在网络环境进行休闲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司法 律例 ,弗成 肆无忌惮、毫不控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司法 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报歉 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法 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划定 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宣布 通知布告 或者颁布 生效裁判文书等方法 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累赘 。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以侮辱、毁谤 等方法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能力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淄博市张店区法院
审核:黄志军
编辑:吴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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