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2:59:15

微信群里发员工小我 信息 广州一公司被判组成 侵权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池锐燕、纪泽杰报道:广州一家公司与员工产生 劳动纠纷,该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通知内容包含员工小我 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组成 侵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这样一宗案件,法院判决该公司组成 侵权并指出:该公司公开宣布 包含员工小我 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领域 ,不具有正当 性、正当性和需要 性。
陆某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等文件,前述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进行有效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公开报歉 ,并支付精神损害安慰 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报歉 ,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文茵说,生活在互联网时代,掩护 小我 德律风 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不仅关乎私人生活安宁,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的相关划定 ,处理小我 信息应遵循正当 、正当、需要 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本案中,该公司在微信群中宣布 案涉函件,其中载明的部分信息系陆某不肯 为他人知晓的小我 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案涉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公开宣布 包含其小我 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领域 ,不具有正当 性、正当性和需要 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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