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微商网 发表于 2024-3-1 12:58:05

警惕“公民 署理 ”沦为“黑署理 ”,这份建议助力基层把好审查关

卷首语
小到行为规范的指引,年夜 到行业规矩 的制定,一封封司法建议,带着司法的温度和智慧,从办案一线飞向社会治理 的各个角落,法官们用案件背后的“结”助力化解社会治理中的“结”,为基层市域治理进献 着司法力量。这封“信”,延伸了审判职能,提升了社会治理 立异 的能力和水平。上海闵行法院推出“司法建议”系列内容,带您透过一封封“信”,了解社会综合治理背后的司法智慧。

公民署理 ,是指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介入 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公民署理 制度作为委托律师以外的可选项,弥补了律师署理 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对增进 诉争化解和保障诉讼法度模范 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职业公民署理 人”现象反弹,“黑署理 ”屡有涌现 ,不仅扰乱了正规司法 办事 市场秩序,也存在侵害被署理 人的正当 权益的情形,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上海闵行法院针对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明 的“黑署理 ”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公民署理 的审核推荐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公民署理 ”沦为“黑署理 ”
上海闵行法院在审理某公司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发明 同一时间段内多名原告户籍所在村、居委出具的推荐函均推荐同一公民作为委托诉讼署理 人,且存在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情况。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划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署理 人,但结合相关划定 ,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只能推荐本社区公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本团体成员作为署理 人,且公民署理 禁止收费。

上海闵行法院在核实情况后发明 ,该署理 人与各原告明显不属于同一社区的公民,不相符 司法 划定 的作为诉讼署理 人的资格条件,即向各原告告诉 ,请各原告另行委托诉讼署理 人或者本人到庭加入 诉讼。类似的“黑署理 ”情形不仅影响了正常的诉讼法度模范 推进,更晦气 于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溯源治理找症结
设立公民署理 制度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但就实践中常见的村、居委推荐公民署理 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公民署理 推荐函把关不严
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署理 人往往怂恿当事人向村、居委申请出具公民署理 推荐函,而村、居委人员对此多把关不严、流于形式,在未对公民署理 人是否有资格、是否具备司法 专业知识、是否收费等情况查询拜访 核实的情形下,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为“黑署理 ”进行有偿署理 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不规范
公民署理 应依法提交署理 人身份证明与社区推荐证明,证明应载明推荐的理由,至少包含被推荐人的专业知识、道德品质等情况,并由所推荐主体的负责人或证明人签名,同时注明联系方法 ,但诉讼中往往发明 推荐函系依据 当事人口述形成,或者直接在当事人或署理 人自行书写的资料 上加盖印章,且并未留有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既不规范,也难以核实真伪,导致证明资料 效力有限。
三、公民署理 人司法 素养良莠不齐
“黑署理 ”通常对专业司法 知识一知半解,专业能力有限,不只 与公民署理 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目的相悖,且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其他诉外风险。

司法建议开良方
为此,针对诉讼中公民署理 的审核推荐机制,上海闵行法院就上述问题向四川省巴中市某村民委员会制发如下司法建议:
一、严格认定公民署理 人的推荐条件。
村、居委推荐公民作为委托诉讼署理 人,首先须为本社区的居民,其次应当是具备一定司法 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司法 赞助 的人,且不克不及 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故在推荐公民署理 人时,应当对公民署理 人的身份进行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后再予以推荐,出具资料 必须相符 客不雅 事实。
二、完善推荐公民署理 人的规范法度模范 。
推荐函的形式和内容加以规范,在推荐公民署理 作为委托诉讼署理 人时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后期监管,建立相应台账,制定挂号 立案 制度,并在发明 问题时及时纠正处理,并告诉 相关单位。
三、就规范出具证明资料 开展专项普法。
提高村、居委等主体在印章使用方面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严格依据 划定 出具公民署理 推荐函,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确保推荐函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相符 要求。一经发明 “黑署理 ”行为,相关主体应不予出具证明,并做好情况挂号 与上报工作。此外,在日常普法中,加强公民署理 相关司法 知识宣讲,提示民众防备 “黑署理 ”中的司法 风险。

公民署理 制度在一定水平 上满足了人民群众介入 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能够有效缓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利于纠纷的解决。上海闵行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助推完善公民署理 行为规范,以此净化司法 办事 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字来源:徐海英、程炜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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