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2:50:52

微信群骂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因为工作琐事对上司心生不满,于是在微信群里随意辱骂上司。这话说的是痛快了,却给上司带来不小的困扰,引发名誉权讼事 。那么,在微信群辱骂同事,是否组成 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安慰 金?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安慰 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祸从口出,微信群里骂人引发名誉权讼事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和文字的方法 宣布 针对易某信息,信息的内容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均无联系关系 ,诸如“做人积点德,老天爷看着你呢”、“把不该拿的钱吐出来”、“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国最厚的”、“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扫把星、恶妇”、“孽畜”、“老子不干了也要把你弄到牢房里”、“害人精、披着羊皮的狼”等等,总共数百条之多。
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毛病 ,并书面向易某表示报歉 。就该事件,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中相关划定 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宣布 的内容,组成 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陈某已经离职,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报歉 ,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署理 费)1万元。
陈某对宣布 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陈某只是为了替其他员工出头,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组成 侵权;若法院认为组成 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剂 。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微信工作群是员工之间就工作进行联系和沟通的群组,该群内揭橥 的言论均应与工作有关,但陈某在该群中却宣布 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连续 数日,陈某此举,必定 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小我 情绪受到影响,也必定 会使群内的其他员工对此议论纷纷;
其次,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在朋友圈宣布 的内容看,其并无针对陈某的有意 ,且即使双方在工作中有冲突,也应通过互相沟通或正当 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宜采取过激言行进一步去扩年夜 冲突;
再次,陈某在工作群上所宣布 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易某的正当 权益,在一定水平 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陈某虽辩称未造成影响,但为此事公司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并出具了书面《警告》和《解雇通知》,陈某的行为对易某小我 ,对公司其他员工以及公司领导决策层都产生了影响,弗成 谓后果不严重。综上,陈某主张其不组成 侵权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取。
关于精神损害安慰 金,陈某主张数额过高,法院依据 陈某的错误 水平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为2,000元。关于易某提出的经济损失(律师署理 费的支出),法院认为该款是易某为实现其权利救济而实际支付 的费用,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律师费数额应当依照 《上海市律师收费办法》在合理范围内主张为宜,依据 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5,000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主审法官陆逸解释判案理由说道,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对象 ,其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宣布 便捷的同时,也易造成侵权行为的便捷和随意。微信群名誉侵权虽属于网络侵权的领域 ,但依旧是传统错误 责任形态下的侵权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依旧属于错误 责任。因此,陈某在微信群揭橥 的言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一个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揭橥 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组成 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揭橥 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相符 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或文字的方法 宣布 了数百条的信息,连续 数日,言论激烈,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之嫌,应认定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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