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货源 发表于 2024-3-1 12:44:40

原价58000元的百卷合集网购仅126元,真的捡到宝了吗?

在电商经济飞速成长 的今天,年夜 众的图书消费习惯也随之悄然产生 变更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选购心仪的读物。线上平台带来便捷的图书消费体验,也提供了更为多元的消费选择,然则 也存在着一些“套路”,时刻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
网购图书遇缺货,商家发货很“任性”
王先生在浏览某购书网站时偶然发明 其心仪已久的一套典藏版书籍正在该网站销售,且原价58000元的百卷合集标价仅126元。如此划算的价格,让王先生难免 心中窃喜,直呼“捡到宝了”,于是毫不犹豫地下单,使用优惠券后实际支付了119元。
下单胜利 后,网店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取得了联系,称王先生所购买的书籍目前可能缺货需要进一步核实库存,询问他是否取消订单或者换货。王先生考虑所购书籍切实其实 难买,且自己对该书渴求已久,当然不肯 意放弃这样的好机会,遂表示愿意期待 ,希望商号 按约交付。网店工作人员表示核实后若缺货会与王先生联系,但此后便无联络。
次日,当王先生迫不及待地打开商家发来的快递时却傻了眼,心心念念的那套典藏版书籍已被“调包”成一本毫不相关的简装书。年夜 失所望的王先生也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重新发货,但商家不是拒绝就是不予理会。
一卷or一套?套路满满逃不过法官的慧眼
多次交涉无望的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商家按网购订单交付所购典藏书籍一套。上海长宁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受理该案后组织了在线庭审,被告商家开始辩称,王先生所购的典藏书籍一套共有100卷,线上售卖的标价为126元的书籍只是其中一卷,可以向王先生交付其中一卷,但商家后又改口辩称书籍目前缺货,一卷也无法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通过网购平台提交订单并付款,订单显示提交胜利 ,其与被告商家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经查明,王先生所购典藏书籍一套共100卷,官方订价 58,000元,涉案商品快照并未标注该书籍系单卷出售,反而使用整套书籍封面作为主图,载明“4,000余万字51,000余页,16开布面精装100卷收书303种”,且商家在与王先生的沟通进程 中,从未告诉 126元系其中一卷书籍价格,王先生作为消费者,有充分 理由相信涉案商品为一整套书籍。
此外,虽然商品名称下方注明“线上线下同步销售,下单前请联系在线客服查询书籍库存”,商号 购买须知注明“商号 会逐一联系购买书籍的消费者,告诉 书籍具体情况,满意则发货,不满意可全额退款”,但商家联系王先生时,仅告诉 需要核实有无库存,未明确告诉 无法履行,商家在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革 交付书籍,显然组成 违约。
法院通过与当事双方核实以及登录相关购物网站查询的方法 ,确认涉案书籍目前极少有售,个别在售商品价格为100余元或4万元左右,差距较年夜 ,而销量为0。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特殊性和稀缺性,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法说理,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被告商家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考虑到消费者购物感触感染 和公司商誉,愿意主动向原告进行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杀青 调剂 ,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划定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布 的商品或者办事 信息相符 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办事 并提交订单胜利 时合同成立,然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名称下方备注下单前要与客服核实书籍库存,但在上架商品前核对库存数量、在确认有货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是销售者的应尽义务,该备注并不属于前述除外条件。原告提交订单并付款胜利 后合同成立,被告作为销售者,理应按约履行发货义务。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业之道。相较于传统线下购物,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多元选择和便捷办事 的同时,也因空间障碍存在信息纰谬 称的弊病 。网络销售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更需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商业活动,维护自身商业信誉,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增进 网络经济连续 健康成长 。
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网络销售者:
1.编辑商品详情时,应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信息,杜绝夸年夜 宣传,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2.上架商品前,应核实库存数量,确保上架商品可以正常交付,同时谨慎检查标注价格,避免因错标价格产生重年夜 误解引发相关纠纷。
3.在产生 商品缺货等无法交付的情形时,应如实告诉 消费者原因,双方协商解决计划 ,不得擅自单方变革 合同内容。
通讯员 付镇铖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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