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源代理 发表于 2024-3-1 12:43:23

网购53把“老凤祥”银梳子竟都是假的?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张女士从某网上的珠宝商号 购买了53把老凤祥的纯银梳子送朋友,然而到手后,张女士发明 这些梳子非但没有“老凤祥”的logo,甚至都不是纯银的。为此,她将网店、平台以及老凤祥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假一赔十”。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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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来李鬼“老凤祥”
张女士告诉法官,2021年5月,她从某珠宝网店中购买了53把纯银梳子,商家在页面中许诺 假一赔十。“我购买前,就问商家我购买的梳子是否是老凤祥品牌,其含银量是否为99.9%纯银,商家许诺 是老凤祥的纯银梳子,我才会购买。”张女士说,她收到货后,将梳子送给了朋友。但朋友却提醒她梳子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像是纯银。于是,她和商家协商一致同意由她将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为样品含银,主体资料 为铜合金。
这让张女士异常 气愤,她表示收到的梳子上没有商家许诺 的“老凤祥”字样,检测也显示商品材质并非纯银制品。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将该网点、购物平台以及老凤祥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网店退还货款6806.40元,并支付她10倍购物款的赔偿金68064元,老凤祥公司、购物平台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家:送检的梳子被“李代桃僵”
网店则提交了另一份检测申报 ,证明其出售的53把梳子系足银制造。网店表示自己并未与张女士明确确认梳子系老凤祥品牌,梳子的商品名称未体现老凤祥字样。张女士有意 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老凤祥品牌”,对此网店未予以明确确认,而是在她提到“包装好点,千万不要把包装弄坏了”,网店才回复到“好的”。
网店还认为,张女士送去检测的梳子也并非自己店内的产品,而是用其他铜合金制品的梳子来冒充的。为此请求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老凤祥和网络平台不肯 承担连带责任
老凤祥公司认为,系争产品并非由公司出售,买卖合同主体应为张女士、网店以及平台。老凤祥从未生产过系争产品,且从未在任何网络平台开设或授权开设门店。
购物平台则认为,自己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商家入驻时已经审核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能够提供被告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的法界说 务;平台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用户杀青 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合 、交易规矩 等办事 ,并非商家与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介入 方,纰谬 商家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许诺 ,宣布 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正当 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包管 ,不该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商家“假一赔十”许诺 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 原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送检前已告诉 商家具体送检机构,商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提出要求全程录视频;尽管原告并未提交送检视频,但从其提交的订单记录、拆包视频、商品外盒及实物、《检测申报 》所载“样品外不雅 及标识照片”等证据、并结合调取的商品快照及聊天记录来看,上述证据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且得以相互印证,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商家主张送检商品存在调包可能性,但未能对此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在被告未能对商品同一性提交辩驳 性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送检商品同一性予以认可。
依据 《检测申报 》所载结论显示,涉案商品的主体资料 为铜合金,并非商家在商品页面中许诺 的“万足银S9999”;经被告老凤祥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并非该司生产,显然与商家在聊天记录中确认的、在商品页面中标示的老凤祥品牌相悖,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商品系假货。
涉案商品页面“假一赔十”条款系卖家对所售商品的许诺 ,且不违反司法 行政律例 划定 ,属于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商家应当履行“假一赔十”的约定。
同时,法院指出老凤祥公司并非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被告老凤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司法 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网络平台入驻平台时审核了其主体信息,并在原告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法 ,涉案商品亦已下架。由于平台履行了相关义务,法院亦判决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承担鉴定费用。
记者 |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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