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论坛 发表于 2024-2-29 23:03:35

签订卖房合同后屡次刁难不配合网签,上海法院判决卖家违约赔偿200万

约定以100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一套房产,然而卖家在签约进程 中却屡屡拒绝网签,甚至要求买家提前支付500万元购房款。遭到拒绝后,卖家索性片面 宣布解除合同。没想到,上海法院两审都支持了买家的诉请,判决卖家按合同约定,赔偿售房价的20%,即200万元。
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配合 签订了衡宇 买卖协议,约定宋先生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房产。协议签订两天后,宋先生通过中介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随后便继续筹措剩余款项。依照 协议,他要在两个月内再向王女士支付500万元购房款,能力 前去解决 网签手续。
2020年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王女士发来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转账500万元方可解决 网签。这比双方约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宋先生和中介都觉得 诧异,便拒绝了。到10月14日,距离约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女士,表示500万元款项已到位,可以按约支付,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网签。
王女士却表示,因为宋先生拒绝在9月30日前付款,导致她不克不及 在这个节点前清偿银行贷款并涤除典质 ,所以无法解决 网签。此后,中介多次与王女士沟通,王女士均坚持要等把银行贷款还清再网签。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将钱转入账户后再解决 网签。这个要求被中介拒绝,中介表示,公平起见应当先网签再付款,若王女士不宁神 ,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关资金证明。就在双方约定网签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变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违约金才肯继续卖房,不然 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坚决不合意,在王女士片面 宣布解除合同后,将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缔结衡宇 买卖合同关系,相关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司法 、行政律例 效力性的强制划定 ,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通过双方出示的证据可看出,王女士在沟通中所提意见或要求与其合同权利义务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回复复兴 状、采取其他解救 办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王女士应向宋先生返还定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违约金过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明确网签时间与支付首付款的先后顺序,王女士主张宋先生拒绝于网签当日支付500万元首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故王女士行使单方解除权欠妥 。王女士以提前还贷作为网签的前提条件,违反协议约定,组成 基本 违约。一审法院依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并在公平、老实 信用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可预见规矩 、减损规矩 等因素认定违约金为200万元,既相符 司法 划定 ,又可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并合理处罚违约方。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王闲乐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签订卖房合同后屡次刁难不配合网签,上海法院判决卖家违约赔偿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