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客淘宝货源 发表于 2024-2-29 23:03:04

卖家不发货、拒绝无理由退货,怎么办?法院判决说......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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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待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已拉开帷幕,不少人在享受“剁手”、“拔草”、“清购物车”的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糟心事儿”:商品下单后卖家迟迟不发货该怎么办?代购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能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合理?海淀法院法官为广年夜 消费者支招,用司法 守护好自己的正当 权益。



下单后商家未按许诺 时间发货
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小吕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双跑步鞋花费854元。购买时该商品页面中卖家宣传称“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下单后小吕等了两个星期之久,这笔交易的物流信息仍不见有动静。期间小吕向商号 客服催促多次,被对方以各类 理由搪塞。小吕询问商号 客服这款鞋子是否缺货,对方称最近系统坏了查不了库存,并告诉 小吕:一周不发货请自行申请退款。小吕十分生气,自己购买时商号 宣称商品为现货,依照 购物网站的现货发货规矩 应该在72小时内发货,现商号 逾期发货且没有任何赔偿 办法 。小吕认为卖家违反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组成 欺诈,于是将雇主 小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交付商品,并赔偿原告购买金额3倍的赔偿金2562元。

庭审中,小胡认可 该商品在原告购买时确实存在缺货问题,其时 商号 员工没有及时修改商品页面,导致双方存在重年夜 误解,其行为不该 组成 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吕在小胡经营的网店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商号 在商品页面中许诺 “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小吕下单并支付相应货款后,小胡未依照 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组成 违约。且标注“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的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购买意愿,小吕下单后小胡及商号 客服不仅没有对缺货情况主动沟通解释,反而以其他理由掩饰缺货事实,小胡存在虚构库存的有意 ,其行为组成 欺诈。故而小吕要求小胡承担赔偿价款3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胡向小吕履行发货义务;向小吕支付赔偿款256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的划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相符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解救 办法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胡不履行发货义务,组成 违约,小吕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55条的划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 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办事 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案中,小胡告诉 消费者涉案商品可以“当天发货”的虚假情况,使小吕作出购买该商品的毛病 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小吕有权主张购买价款的3倍赔偿。

在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时,如商家未依照 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解救 办法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商家存在虚构库存诱使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分 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商家依照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的划定 支付处罚性赔偿。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吗?
顾女士在某代购网店购买了4盒日本进口食品,总价8800元。顾女士下单后,商号 支配 发货。到货后顾女士拆开一盒食用,却发明 该产品不仅没有标示中文标签,更属于未经入境检验检疫并许可进口的违法食品。后顾女士与商家沟通希望能够退货退款,商号 客服以其中一盒商品外包装已被拆毁影响销售为由,仅同意退货剩余3盒。经协商无果,顾女士将该网店的经营者吉利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吉利商贸公司对4盒日本进口食品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赔偿8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女士与吉利商贸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涉案商品未加贴有中文标签及中文标注的生产日期,足以影响食品平安 ,故属于不相符 我国相关司法 划定 的平安 食品。吉利商贸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相关产品的各项食品平安 标准应当明知,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平安 法。顾女士主张被告吉利商贸公退货退款、承担十倍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顾女士返还吉利商贸公司涉案日本进口食品4盒;吉利商贸公司返还顾女士购货款8800元,并给付赔偿款8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 食品平安 法第97条的划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相符 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司法 、行政律例 的划定 和食品平安 国度 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署理 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相符 本条划定 的,不得进口。依据 食品平安 法第148条的划定 ,生产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然则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平安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吉利外贸公司明知涉案商品属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仍进行销售,顾女士有权主张被告退货退款,赔偿价款10倍赔偿金。

食品平安 无小事,经营者应当履行进口食品的检验 义务,避免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当消费者购买到诸如无中文标签等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的进口食品时,应谨慎食用,需要 时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电子产品已激活
消费者可以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吗?
小林是一名电子产品发烧友,“双十一”活动期间,他在某网店购买了一部4399元的手机。到货后,他依照 说明书的提示将手机激活使用。第二天,小林认为该手机屏幕色彩不自然,对眼睛欠好 ,于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商号 客服以手机被开机激活为由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林将商号 的经营者有光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退货,退款金额为4399元。

有光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已被激活,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年夜 。且依据 订单截图显示,其曾在订单支付页面提示小林“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故该涉案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矩 。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等电子产品激活后对其价值影响较年夜 ,可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划定 ,前提是销售者必须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切实其实 认法度模范 。本案中,原告在申请退货前,就已将涉案手机激活使用,被告有光科技公司虽在支付页面明确告诉 ,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销售流程中对原告的单次购买行为设置了确认法度模范 ,故被告不得拒绝原告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宣判后,被告有光科技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第25条的划定 ,经营者采取 网络、电视、德律风 、邮购等方法 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 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划定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划定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年夜 的商品;第20条的划定 ,相符 本办法第7条划定 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切实其实 认法度模范 ,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由于网络购物存在特殊性,司法 付与 消费者7天“后悔权”,而实践中存在一些平台和商家,擅自宣布 “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申请。购物进程 中如遇“退货难”问题,切勿被商家或平台“牵着鼻子走”,若商品不属于免于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划定 的范围,可向有关部分 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益。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7天无条件退货,依据 消费者权益掩护 法的划定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坚持 完好,且特殊品类的商品以及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文中人物、公司、商铺、品牌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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